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94年度,29號
TNDM,94,交重附民,29,2006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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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9號
原  告  丁○○
      甲○○
      己○○
      戊○○
      庚○○
      辛○○
      丙○○
      乙○○
上列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律師
被  告  壬○○  男 47
           身分證統
           住臺南市
被  告  青岱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路90號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昭財  住臺南市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何冠慧律師
      王建強律師
      王盛鐸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94年度交訴字第152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林勝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金堂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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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青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