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9號原 告 丁○○ 甲○○ 己○○ 戊○○ 庚○○ 辛○○ 丙○○ 乙○○上列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律師被 告 壬○○ 男 47 身分證統 住臺南市被 告 青岱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路90號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昭財 住臺南市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何冠慧律師 王建強律師 王盛鐸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94年度交訴字第15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林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金堂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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