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93號
聲 請 人 科億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03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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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除字第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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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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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中華民國刑事偵防協│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94年4月28日 │16,170元 │AG0000000 │ │
│ │會 辜仲立 │份有限公司敦北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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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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