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5年度,72號
TPDV,95,除,72,2006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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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72號
聲 請 人 銘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二00七號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 琦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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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除字第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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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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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台│94年6月5日 │758,506元 │AB0000000 │ │
│ │司 │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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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銘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