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19號
原 告 甲○○
8-5
訴訟代理人 林東乾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
務處 (即楊南山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
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台幣柒佰玖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柒萬玖仟柒佰零
伍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叁仟元,尚欠新台幣柒萬陸仟柒佰零伍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