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58號
原 告 駿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敬梅芳
被 告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煌銘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月2日 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1月4日年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昭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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