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5年度,99號
TPDV,95,補,99,2006012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99號
原   告 竑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淑惠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訴狀所載(事實及理由第二行)核定為新台
幣貳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捌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官碧玲

1/1頁


參考資料
竑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