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95號
原 告 永安欣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新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9,35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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