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5年度,84號
TPDV,95,補,84,2006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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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84號
原   告 浩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明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所載為新臺幣陸拾伍萬陸仟肆佰柒拾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壹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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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浩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