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四九八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瑞裕 男四十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卅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烱 燉 法 官 鄧 振 球 法 官 李 春 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柳 秋 月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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