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5年度,57號
TPDV,95,補,57,2006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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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57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懋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遠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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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