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5年度,41號
TPDV,95,補,41,2006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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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41號
原   告 旺龍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耀鏗
被   告 美華園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秀美
被   告 甲○○
被   告 忻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廷輝
被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天麟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捌拾壹萬壹仟叁佰壹拾壹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捌仟伍佰壹拾捌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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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龍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華園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忻泰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