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41號
原 告 旺龍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耀鏗
被 告 美華園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秀美
被 告 甲○○
被 告 忻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廷輝
被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天麟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捌拾壹萬壹仟叁佰壹拾壹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捌仟伍佰壹拾捌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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