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40號
原 告 戊○○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丙○○、乙○○、甲○○、丁○○○○○○、
乾源實業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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