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30號
原 告 領航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耀寬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曜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間因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其聲明第一項部分,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
佰元。聲明第二項部分,係一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為新台幣叁仟元,故第一、二項聲明部分,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
合計為新台幣伍仟壹佰元。至於第三項聲明部分,未於訴狀載明
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
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
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
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
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如未依期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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