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99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中佑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戊○○
相 對 人 甲○○
乙○○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121,472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民國94年度重 訴字第109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 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 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明輝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21,472元
合 計 121,472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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