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5年度,399號
TPDV,95,聲,399,2006012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99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中佑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戊○○
相 對 人  甲○○
       乙○○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121,472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民國94年度重 訴字第109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 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 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明輝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21,472元
合 計 121,472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周其祥

1/1頁


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佑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