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繼字第75號
聲 請 人 乙○○
甲○○
一、上列聲請人間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為非訟事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二、至同案聲請人陳田義、陳吳芳枝聲請拋棄繼承事件,現由本
院以95年度繼字第54號受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玉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