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智字,95年度,12號
TPDV,95,智,12,2006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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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12號
原   告 佳廉廣告設計實業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澤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煒僑企業有限公司、甲○○、慷嘉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丙○○、悅高企業社葉天興眼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
一、釋明本件之侵權行為地,並提出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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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廉廣告設計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眼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煒僑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