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08號原 告 英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稱英立德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新東街1 法定代理人 酉○○原 告 雷澤鋁業有限公司 (原名稱順福國際有限公司) 園路257號6樓之 法定代理人 申○○原 告 千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原 告 板橋機械起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原 告 榮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原 告 隆全鐵工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原 告 灣雅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原 告 鑑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詩惟原 告 承泓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辰○○原 告 嶸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未○○原 告 宇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原 告 錦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原 告 啟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巳○○原 告 老松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寅○○原 告 炘榮法蘭鋼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秀華原 告 勤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原 告 安正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戌○○原 告 廣野精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午○○原 告 百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原 告 方春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原 告 東亞齒輪機械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原 告 鍵輪機械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原 告 油欣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共同送達代收人 郭登富律師 被 告 臺灣區機器工業同業公會 法定代理人 卯○○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重訴字第208號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所示「已交購買土地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如附表所示「裁判費額」,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昭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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