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國字,94年度,3號
TPDV,94,重國,3,2006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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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國字第3號
聲 請 人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即受告知人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陳希佳律師
      顏華歆律師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復興航空股份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呂偉誠律師
      劉緒倫律師
      戊○○
      己○○
      甲○○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國防部空軍總司令部
法定代理人 劉貴立
訴訟代理人 黃碧芬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空軍第443戰術戰
訴訟代理人 甘霽
上列當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受告知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閱覽本院九十四年度重國字第三號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 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或釋明 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 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二、聲請人主張其係受告知人,就本院94年度重國字第3號國家 賠償事件,為明瞭案件情形與受告知人間之利害關係,以決 定是否參加訴訟,認有聲請閱卷之必要,爰向本院聲請閱卷 等語。經查系爭訴訟所涉事實,與聲請人及訴外人德寶營造 股份有公司間承作台南航空站機場工程相關,且卷內文書未 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是聲請人聲請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維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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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復興航空股份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