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一八一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男
即 被 告 乙○○ 男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張仁興律師
林大華律師
右上訴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
第二六九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六四、一二一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甲○○、乙○○部分均撤銷。
甲○○共同連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貳年,緩刑叁年。
乙○○幫助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叄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緩刑叁年。扣案「三珍壺底蔭油」禮盒共計壹佰壹拾玖盒均沒收。 事 實
一、甲○○係登記桃園縣第十五屆縣議員八德市第三選區候選人,陳居林(經原審判 處罪刑確定)係甲○○之妻舅,二人為使甲○○能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一月 二十六日之桃園縣第十五屆縣議員選舉時順利當選,竟基於共同賄選之概括犯意 之聯絡,而乙○○為甲○○之胞弟,竟基於幫助之犯意,由乙○○於九十年十二 月中旬,向其不知情之友人蕭豐裕、廖美滿夫妻所經營之三珍醬油廠(設於雲林 縣西螺鎮○街路四十號)購買五十箱(每箱四盒,共二百盒,每盒價格新臺幣一 百三十元)之「三珍壺底蔭油」禮盒後,載運至桃園縣境內不詳地點放置,並由 甲○○、陳居林等人擬交付予對桃園縣第十五屆縣議員八德市第三選區選舉有投 票權之不特定選民,甲○○即於同年十二月二十日左右,在桃園縣八德市○○路 ○段附近,交付一盒之「三珍壺底蔭油」禮盒及競選文宣予有投票權之選民李忠 條(另經不起訴處分確定),約於桃園縣第十五屆縣議員選舉行使投票權時,要 投票予甲○○,李忠條收受禮盒及競選文宣後則離去;而陳居林因與曾明庚、詹 舜如夫妻同在夜市擺設攤位而有所熟識(曾明庚、詹舜如部分,均經原審判處罪 刑確定),則於同年十二月二十日,囑有犯意聯絡之曾明庚、詹舜如夫妻抄錄八 德市第三選區內之選民名冊以便交付上開「三珍壺底蔭油」禮盒,曾明庚、詹舜 如夫妻乃於同月二十四日,亦囑有犯意聯絡之李曾美香(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 抄錄選民張坤福、許麗玉、陳秋月、林滿、許素貞、李林右、林何阿濆(起訴書 誤植為李何阿濆)等人名冊予詹舜如,詹舜如拿到名冊後,陳居林則於同日下午 ,在桃園縣八德市○○路旁,交付八盒之「三珍壺底蔭油」禮盒予曾明庚、詹舜 如夫妻,詹舜如再於當日二十時許,載送上揭禮盒至李曾美香位於桃園縣八德市 ○○路宏福巷三十二號之住處,轉交李曾美香將禮盒交付予有投票權之選民張坤 福、許麗玉、陳秋月、林滿、許素貞、李林右、林何阿濆等人(均經不起訴處分
確定),並期約桃園縣第十五屆縣議員選舉行使投票權時,要投票予甲○○,而 張坤福等人則將禮盒收受使用。嗣於九十一年一月三日十四時,為警在甲○○位 於桃園縣八德市○○路二十巷三十五弄十七號之租處查扣「三珍壺底蔭油」禮盒 七盒、競選文宣三箱及分別在桃園縣八德市境內李忠條住處查扣「三珍壺底蔭油 」禮盒一盒與競選文宣一張、李曾美香、許素貞、林滿住處查扣「三珍壺底蔭油 」禮盒各一盒及於同年一月八日在乙○○住處查扣「三珍壺底蔭油」禮盒二十七 箱(每箱四盒)等物。
二、案經桃園縣警察局八德分局報請及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移請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乙○○均否認有右揭事實,被告甲○○辯稱:伊並未以交付「 三珍壺底蔭油」禮盒予對桃園縣第十五屆縣議員八德市第三選區選舉有投票權選 民之方式來進行賄選,而在伊位於桃園縣八德市○○路二十巷三十五弄十七號租 處所查扣之「三珍壺底蔭油」禮盒七盒係伊岳母帶來放置,而競選文宣係上屆縣 議員選舉所留下云云;被告乙○○辯稱:醬油是伊買的沒錯,但醬油是要送給伊 的員工云云。經查: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同案被告李曾美香、曾明庚、詹舜如坦承不諱,茲分述如 下:
⒈同案被告李曾美香於警訊時供稱: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早上約十一點,伊弟 妹詹舜如為了幫人選舉縣議員,有拿了六盒同樣蔭油禮盒來委託伊送選民,而 伊自己沒有,所以詹女今日(九十一年一月三日)才拿一盒來補送給伊。詹女 於當日晚上二十時左右來伊家,說為了幫人選舉,所以拿了六件禮盒委託伊交 付選民。詹女告訴伊是甲○○送的,並說甲○○人很好,選舉投票時大家幫他 忙。當時伊有告訴詹女這六盒禮盒分送給那些選民。當時伊即告訴她將分別送 給有選舉投票資格之鄰居;分別①八德市○○路宏福巷二十九號許清祥、許素 貞(夫妻)。②八德市○○路宏福巷三十一號陳秋月。③八德市○○路宏福巷 三十五號(未寫姓名)。④八德市○○路宏福巷三十七號(未寫姓名)⑤八德 市○○路宏福巷三十八號張坤福、林麗英。⑥八德市○○路宏福巷三十四弄五 號林滿。當時詹女就用伊家裡的日曆紙撕下一張註記明白。詹女當時將禮盒交 給伊,伊隨即將禮盒分送右記選民,約是當日(二十四日)晚上八時至九時左 右。(問:你交付禮盒時,有無告訴選民禮盒是送的?選舉縣議員時,票要投 給誰?)伊只有告訴二十九號許素貞的丈夫許清祥,說禮盒是甲○○送的,選 舉縣議員時票要投給他。另外的五戶人家,伊只有說陳什麼昌的,伊忘記了, 到選舉時伊問清楚了再告訴他們等語(偵字第一二一八號卷第三十八頁反面至 第四十頁正面)。其於偵訊中陳稱:九十一年一月三日下午二時五十分許,伊 住處所查扣姓名名單八,是我兒子要結婚所列的名單,宴客用的,在伊住處所 查扣之三珍壼底蔭禮盒乙盒是伊弟妹詹舜如於十二月二十四日拿來伊家的,總 共拿了六盒,她說她有一個朋友的友人叫甲○○,要競選本屆縣議員,希望到 時候伊等再幫忙,並叫伊將禮盒拿給伊鄰居,當時是二十四日晚上七、八點時 ,並且在當日晚上八點多,將禮盒交給鄰居八德市○○路宏福巷二十九號之許
清祥,但當時他人不在,伊將禮盒放在他家裡,過了一會兒,他回來,伊跟他 說:一個好像叫甲○○的要出來競選,希望到時候幫忙,他另外有送給三十一 號的叫陳秋月及三十五號的李先生、三十七號的林先生,並有三十八號的張坤 福,最後是三十四弄五號的林滿,且伊是跟他們說是有人競選送的,不確實叫 什麼名字,確定後,再跟他們說,伊拿禮盒過去時,這樣跟他們說的。詹舜如 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在伊住處有抄錄上開名單之人名,他是自伊家日曆取 一張紙,抄錄的,寫了上開許清祥等六戶人名,另外詹女九十一年一月三日十 一時,又拿乙盒到伊家,是要給四十號的許麗玉。伊並認識甲○○,甲○○是 伊弟弟曾明庚朋友的朋友。對於本屆桃園縣議員的選舉有選舉權,伊選區在八 德等語(偵字第九六四號偵查卷第四十四頁反面、四十五頁)。 ⒉本件同案被告曾明庚於警訊供稱:陳居林有伊與詹舜如二人,替縣議員候選人 甲○○拉票。陳居林係伊朋友,知道詹舜如有親戚住八德市,故於十二月二十 日以電話請伊幫甲○○拉票,並將八德市親朋好友作成名冊,伊礙於朋友之託 答應,伊與詹舜如於十二月二十四日上午至八德市曾美香住處,將上情告知, 曾美香自行填寫鄰居姓名約十名,伊即以行動電話與陳居林聯絡約在八德市○ ○路甲○○競選總部旁見面,將名冊交給陳居林,陳居林即從車內拿兩箱三珍 壺底蔭油禮盒(乙箱四盒,共八盒),請伊等轉送給選民,並請選民投甲○○ 一票。陳居林拿給你們之二箱三珍壺底蔭油禮盒,並無放置甲○○之名片或宣 傳單;但請伊轉送禮盒時,告知該禮盒係縣議員候選人甲○○贈送,並請投票 時投甲○○一票。陳居林交給伊等之二箱三珍壺底蔭油禮盒,現在詹舜如已親 自將禮盒轉贈予李曾美香等語(偵字第一二一八號卷第二十六頁反面、二十七 頁)。其於偵查中則陳稱:大約在一、二個禮拜前,伊與詹女到八德市大湳找 陳居林,拿查扣之蔭油禮盒二箱,送給別人,因為甲○○要出來競選,所以叫 伊選舉時幫忙甲○○,後來就由詹女拿給曾美香。有叫李曾美香抄錄名單,是 送禮盒當天抄的,名單在向陳居林拿禮盒時,拿給陳居林。是陳居林叫伊幫忙 ,伊才幫甲○○送禮的等語(見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六四號第五十一頁正、反 面)。
⒊且據同案被告詹舜如於警訊供稱:李曾美香是伊的大姑。伊於九十年十二月二 十四日,有拿七盒三珍壼底蔭油禮盒(三瓶裝)給李曾美香。伊於九十年十二 月二十四日十七時許,自行開車至曾美香八德市○○路宏福巷三十二號住處將 七盒三珍壼底蔭油禮盒(三瓶裝)拿給李曾美香,告知係縣議員候選人甲○○ 贈送,並請李曾美香將該禮盒轉送予鄰居時告訴鄰居,請在縣議員選舉時投縣 議員候選人甲○○一票。伊共拿八盒三珍壼底蔭油禮盒(三瓶裝)予李曾美香 ,另乙盒係伊於今(九十一年一月三日)日十一時左右駕車,親自送至李曾美 香家中。因今(三)日早上,李曾美香打電話至伊住處,詢問還有無禮盒,要 送鄰居,伊家中只剩乙盒;所以將該乙盒送過去。伊不認識縣議員候選人甲○ ○,係受朋友陳居林拜託,且該禮盒亦是陳居林拿給伊。陳居林係伊丈夫曾明 庚之朋友,知道伊有親戚住八德市,故於十二月二十日以電話請曾明庚幫甲○ ○,並將八德市親朋好友作成名冊,曾明庚礙於朋友之託答應,伊與曾明庚於 十二月二十四日上午至李曾美香住處,將上情告知,曾美香自行填寫鄰居姓名
約十名,曾明庚即以行動電話與陳居林聯絡約在八德市○○路甲○○競選總部 旁見面,將名冊交給陳居林,陳居林即從車內拿兩箱三珍壼底蔭油禮盒(乙箱 四盒,共八盒),請伊等轉送給選民,並請選民投甲○○一票。陳居林拿給伊 二箱三珍壼底蔭油禮盒內並無放置甲○○之名片或宣傳單,但請伊轉送禮盒時 ,告知該禮盒係縣議員候選人甲○○贈送,並請投票時投甲○○一票等語(偵 字第一二一八號卷第二十八頁反面、第二十九頁正面)。其於偵訊時陳稱:於 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及九十一年一月三日曾拿查扣之蔭油禮盒給曾美香,分 別在二十四日拿了七盒,九十一年一月三日拿一盒。是一個朋友陳居林,他在 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下午,在八德市○○路路旁拿了八盒禮盒給伊,因為伊 在當天早上到李女家裡叫他抄他鄰居的名單給伊,名單上有十幾人,因為陳居 林在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左右有打電話給伊先生曾明庚,叫伊先生去抄一些名 單,要送禮盒,在當天抄完後,下午伊等將名單拿過去,他就拿了八盒蔭油禮 盒給伊,且陳居林叫伊等抄名單時,叫伊等要支持甲○○,並拿了十幾張甲○ ○的名片給伊等,伊等沒有發,丟掉了。伊拿上開禮盒給李女時,有叫他拿給 鄰居,並叫他們支持甲○○。伊並不認識甲○○,因為伊先生與陳居林是朋友 ,所以要伊等幫忙,而伊抄的名單,已拿給伊先生等語(偵字第九六四號偵查 卷第四十九頁正、反面)等語綦詳。
⒋共同被告李曾美香、曾明庚、詹舜如三人渠等所言互核相符,均堪予採信。(二)又本件並經下列證人於警訊時證述明確,並與同案被告李曾美香供述情節相符 :
⒈據證人許麗玉於警訊時證稱:李曾美香是在上星期的某一天傍晚(日期、時間 均未記清楚)拿著兩盒(內各裝有三瓶蔭油)的禮盒到伊家裡,並告訴伊其中 一盒是要送給伊妹妹林麗瑛,李曾美香當場有交代說該兩盒禮盒是縣議員候選 人甲○○所贈送的禮品,並且要求伊轉告伊妹妹林麗瑛知道。伊收到禮品後馬 上拿到隔壁(宏福巷三十八號)要給伊妹妹林麗瑛,當時她們家裡沒有人在, 伊就將禮品放在家裡面樓下的桌上,事後伊碰到伊妹妹林麗瑛有告訴她,李曾 美香拿來的三珍壺底蔭油是縣議員候選人甲○○的贈品,到時候選舉時要投票 給甲○○等語(偵字第一二一八號卷第六十七頁反面至第六十八頁)。其於偵 訊中則證稱:李曾美香有拿一盒給伊,是叫伊拿給張坤福的,因為禮盒不夠, 所以以後再補給伊。李女跟伊說,甲○○要出來競選,要伊等幫忙,所以送禮 拿給伊。對於本屆縣議員選舉有投票權,選區都在八德(偵字第九六四號偵查 卷第四十七頁反面、四十八頁)等語明確。
⒉證人張坤福於警訊時證稱:伊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十七時許,由住家四樓 至一樓客廳看見桌上放三珍壺底蔭油禮盒(三瓶裝)乙個,伊即至隔壁四十號 詢問伊親戚許麗玉;答稱該三珍壺底蔭油禮盒係縣議員候選人甲○○贈送等語 (偵字第一二一八號卷第八十一頁反面)。其於偵訊中證稱:大約在一禮拜前 ,伊發現家裡桌上有此禮盒,後來伊問許麗玉,他說是甲○○送的等語(見九 十一年度偵字第九六四號偵查卷第四十七頁反面)。 ⒊證人陳秋月於警訊時證稱:於九十年十二月下旬下午(詳細日期、時間忘記) ,伊住家對面三十二號鄰居李曾美香拿三珍壺底蔭油禮盒(三瓶裝)乙個至伊
住處送給我等語(偵字第一二一八號卷第六十四頁反面)。 ⒋證人林滿於警訊時證稱:警方於九十年一月三日十六時十分許,經伊同意入內 搜索,當場於一樓客廳廚房內,查獲三珍壺底蔭油禮盒乙盒(內含三瓶)。該 禮盒係伊鄰居李曾美香(住八德市宏福巷三十二號)於上星期行憲紀念日前, 李曾美香本人親自拿該禮盒至伊家交予伊本人親收無誤。當時李曾美香約於晚 間十九時三十分許,拿該禮盒至伊家給伊,並說其弟弟的朋友這次要出來選舉 ,但選什麼亦或姓名,伊沒有印象,伊只記得她要伊幫忙,伊想說離選舉還有 一段時間,便未再細問下去,便將該禮盒收下。至於和選舉有無關係,伊並不 清楚等語(偵字第一二一八號卷第八十八頁反面、第八十九頁正面)。 ⒌證人許素貞於警訊時證稱:警方於九十一年一月三日十五時四十五分許,在伊 住所八德市○○路宏福巷二十九號廚房及客廳沙發後分別起獲三珍壺底蔭油共 三瓶(廚房一瓶已開封使用,沙發後二瓶裝於禮盒內)。該盒三珍壺底蔭油禮 盒是伊居住處對面鄰居李曾美香給伊的。於九十年十二月底許,伊女兒許心慈 (八歲)有告訴伊,對面的李曾美香阿姨有拿醬油來給伊家,伊因上班也沒注 意,直到九十一年一月一日伊才在客廳沙發後發現該盒醬油禮盒,並起出一瓶 來使用作菜,事後經伊再仔細詢問伊先生許清祥該禮盒來源,才知道那是李曾 美香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許攜帶該盒三珍壺底蔭油禮盒至伊家,而李曾美 香並有交待伊先生許清祥,要求這次縣議員選舉要投給甲○○候選人,多多幫 忙。該禮盒李曾美香拿來時是伊女兒許心慈收取的,而李曾美香是事後遇到伊 先生許清祥才跟他說醬油禮盒此次縣議員選舉,要求伊等幫忙,支持甲○○候 選人等語(偵字第一二一八號卷第五十頁反面至第五十一頁)。 ⒍證人李林右於警訊時證稱:李曾美香是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下午七時左右 ,他親自送到伊家八德市○○路宏福巷三十五號給伊的。李曾美香送三珍壺底 蔭油時,祗告訴伊說,這盒醬油送給你,等要選舉時,再告訴你要選誰,目前 還不能說等語(偵字第一二一八號卷第七十五頁反面)。 ⒎證人林何阿濆於警訊時證稱:李曾美香是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下午十八時 許,將一盒三珍壺底蔭油(三瓶裝)送到伊家八德市○○路宏福巷三十七號說 要給伊的。李曾美香送伊三珍壺底蔭油時,祇告訴伊這盒醬油送給伊用,等要 選舉時,再告訴伊要選給誰,目前還不便告訴伊等語(見前偵查卷第七十八頁 反面、第七十九頁正面)。其於偵查中則證稱:李曾美香拿禮盒給你們時,只 說人家選舉送的,並說候選人是誰,要選時再跟伊講等語(偵字第九六四號卷 第四十八頁)。
⒏證人李忠條於警訊時證稱:今(三)日十五時許警方持桃園地方法院所簽發之 搜索票前往伊與李國盛同住之八德市○○里○○○鄰○○街六十二號所查獲之 三珍壼底蔭油(內為三瓶裝)禮盒乙盒甲○○競選文宣上署名為李忠條之文宣 ,其中三珍壼底蔭油禮盒是在兩星期前(詳細日期忘記)在八德市○○路二段 海霸王餐廳對面巷子時,伊騎機車剛好與甲○○所開之自小客相遇打招呼後, 伊就進到屋內工作,而甲○○當時跟著伊進來聊天,並告訴伊此次議員選舉他 要出來參選要伊支持他並拿出乙張競選文宣給伊,伊說沒辦法,甲○○說大家 都是朋友,就叫和他同行之年約四、五十歲之男子到車上拿出乙盒三珍壼底蔭
油禮盒給伊,而該張競選文宣當時伊就隨手丟了,警方今日在伊家所查獲之文 宣是從何而來伊就不知道了。甲○○於事後並無再與伊聯絡,當時伊也沒有注 意甲○○車內有多少禮盒等語(偵字第一二一八號卷第十八頁)。其於偵查中 則證稱:九十一年一月三日在伊住處所查扣之三珍壼底蔭油是甲○○在二星期 前,在八德市○○路二段的海霸王餐廳對面的巷子拿給伊的,並且有拿他的文 宣給伊,但文宣已丟掉了。因為伊與他(甲○○)是多年的朋友,當時遇到他 時,他先拿文宣給伊,並說他要競選本屆縣議員,叫伊支持他,後來就叫與他 同行的朋友拿這禮盒給伊等語(偵字第九六四號偵卷第四十六頁正、反面)。 ⒐又據證人蕭豐裕於警訊時證稱:乙○○於九十年十二月中旬,確有向打電話給 伊訂購乙批醬油禮盒,當時他打電話給伊,說要送給人,需訂購乙批伊經營之 三珍醬油廠之醬油禮盒,伊便跟他說請他直接至工廠找伊太太廖美滿拿,因該 工廠現均由伊太太廖美滿一手打理,故伊亦未細問他究要訂購幾盒。因伊與乙 ○○情甚好,伊亦欠他人情,本不想跟他收錢,但他硬塞現金約一萬餘元給我 ,伊才收下。乙○○只跟伊說該批禮盒係他要用來送禮給人的(偵字第一二一 八號卷第一一一頁)。
⒑又證人廖美滿於警訊時證述:於九十年十二月聖誕節前,甲○○之胞弟乙○○ 有向伊先生訂購約五十箱(每箱四盒,計約二百盒)三珍壼底蔭油禮盒,該禮 盒每盒是一百三十元,但乙○○與伊先生是好朋友,於半買半相送下,總價格 只收一萬餘元。伊不知道乙○○買那些醬油禮盒作何用途。乙○○所購買之禮 盒是乙○○與一名司機駕駛一輛大貨車來公司找伊領貨並載送回去的,至於貨 款則是由伊先生去收取的(偵字第一二一八號卷第一百○七頁至第一百○八頁 )等語屬實。
⒒綜上足認,上開三珍蔭油禮盒確係對有投票權人約為一定之行使投票權而交付 之賄賂無疑,足證共同被告李曾美香、曾明庚、詹舜如於偵查中之自白有違反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犯行與事實相符,其於原審審理時翻異前供 ,不足為信。而證人張坤福、陳秋月、林滿、林何阿濆、李林右、許素貞、許 麗玉等七人於原審訊問時改稱係鄰居平日之互贈行為,與選舉無關云云,與渠 等於警訊及偵訊時所言,並不符合,應係渠等事後迴護同案被告李曾美香所為 之證詞,尚難採信,應以渠等於警訊及偵訊時所言,較為可採。(三)又同案被告陳居林於警訊時供承上開「三珍壺底蔭油」禮盒係其於九十年十二 月十三日,託其叔父陳應麟所購買,然於偵查時則又改稱係其親自至前開三珍 醬油廠購買,前後供述矛盾不一,況證人廖美滿於警訊時亦證稱僅被告乙○○ 有向其購買「三珍壺底蔭油」禮盒,同案被告陳居林及被告甲○○之岳母並未 購買等語,另證人陳鈴哲於警訊時亦證稱其與陳應麟係堂兄弟,陳應麟並未託 其代同案被告陳居林購買前開禮盒,而同案被告陳居林並有於九十一年一月五 日晚間,以電話通知已出事,並要其轉告陳應麟說若有警方查緝時,則須通知 三珍醬油廠人員說同案被告陳居林有前去購買前開禮盒,並要陳應麟配合等語 ,顯見同案被告陳居林辯稱其交予被告曾明庚、詹舜如之上開禮盒係其所購買 乙情,應難採信。
(四)又被告乙○○於警訊時雖辯稱有於九十年十二月中旬,向蕭豐裕、廖美滿夫妻
所經營之三珍醬油廠購買五十箱(二百盒)「三珍壺底蔭油」禮盒,係農曆過 年時要贈送予員工,並與其弟陳俊龍前去載運等語,然除經證人陳俊龍於警訊 加以否認外,警方於九十一年一月八日至被告乙○○住所查扣禮盒時,僅剩餘 二十七箱,而被告乙○○亦供承其員工僅五十餘人,則何須購買五十箱(二百 盒)之禮盒,況證人蕭豐裕於警訊時亦證稱被告乙○○平時僅向其購買一、二 箱之禮盒購送他人,此次為何購買如此多量禮盒,其亦不知悉等語,足見被告 乙○○前開所辯,亦難採信。至證人顏惠貞雖證稱:被告乙○○是凱麗卡拉O K店之股東之一,店裡有七、八十位員工,平時該店即會贈送員工禮品,有送 過雅芳禮品、醬油,醬油都是向三珍醬油廠訂購,因乙○○與該醬油廠老板是 好朋友,所以都由乙○○的名義訂貨,被告乙○○有開收據拿給公司會計報帳 ,過年時會訂禮品送員工及去店裡消費的好朋友,以前也曾訂過二、三十箱醬 油云云。然查,被告乙○○及證人顏惠貞既然稱所訂之蔭油禮盒係為贈送予該 凱麗卡拉OK店之員工,而今年農曆過年係國曆九十一年二月十二日,本件被 告乙○○向三珍醬油廠訂購前開蔭油禮盒五十箱之時間,係於九十年十二月中 、下旬,於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前某日,由乙○○與另一司機前往三珍醬油廠 載回蔭油禮盒五十箱至其雲林縣西螺鎮○○○路二十八號現住處,然於九十一 年一月八日為警查獲時,離農曆過年尚有一月餘,且據證人顏惠貞稱平時約於 過年前一個月內訂購禮品,而本次卻早於農曆過年前二月訂購,是否確係為贈 送員工所訂購,不無可疑?又證人顏惠貞稱蔭油禮盒交給店裡下貨有二十幾箱 ,惟加上於雲林縣西螺鎮○○○路二十八號乙○○現住處扣得之二十七箱蔭油 禮盒,若再加上乙○○交予陳居林之六箱,總數已逾原訂之五十箱,是證人顏 惠貞之證言,是否可信?尚堪置疑。又被告乙○○所提之統一發票影本九紙, 雖經證人蕭豐裕證明為其工廠所開具,惟被告乙○○所提之統一發票上均未載 明買受人為何人?尚無法證明確為乙○○所訂購之貨物,且由該統一發票中亦 無法明瞭該蔭油是否與本件查獲之蔭油禮盒是否為同一種型號之禮盒,若果為 乙○○所購買,則證人廖美滿應有印象,為何證人廖美滿、蕭豐裕二人於警訊 及偵訊時均稱乙○○平時購買之數量是一、二箱或幾打,是被告乙○○所提之 統一發票尚不足作為有利被告乙○○之證據。
(五)末查,證人廖和村亦證稱桃園縣八德市○○路二十巷三十五弄十七號之處所係 被告甲○○所承租,而從被告甲○○租處及被告乙○○住處與同案被告李忠條 、李曾美香、許素貞、林滿等人住處所查扣之物,均屬同一品牌之「三珍壺底 蔭油」禮盒,且證人蕭豐裕、廖美滿證稱渠等所經營之三珍醬油廠所生產之「 三珍壺底蔭油」禮盒均屬自產自銷,並無對外設立門市等情,是被告甲○○、 乙○○等辯稱未有賄選云云,均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六)此外,並有查獲現場照片附卷暨如事實欄所示之「三珍壺底蔭油」禮盒可資佐 證。綜上各情所述,堪認被告甲○○、乙○○等辯稱未有賄選云云,均屬事後 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是被告等人犯行,洵堪認定。二、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公職人員舉選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對於有投票 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為一定行使罪。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 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台上字第二一
三五號判例足資參照。故雖被告甲○○與同案共犯李曾美香、曾明庚、詹舜如並 未直接聯絡,但仍透過陳居林與曾明庚、詹舜如間接犯意聯絡,旋又透過曾明庚 、詹舜如與李曾美香間接犯意聯絡,故被告與陳居林、李曾美香、曾明庚、詹舜 如等五人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等人 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 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一罪論,並依法加重其刑。而被告乙○○於本件 僅為其兄即共同被告甲○○購買贈品,並無致贈選民之行為,顯係以幫助之意思 而参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係違反公職人員舉選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 項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為一定行使罪之幫助犯,公訴人指被告乙○○ 係犯違反公職人員舉選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之共同正犯,尚有誤會,被告 乙○○既為幫助犯,應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減輕其刑,三、原審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㈠惟按刑法上之幫助犯,固以幫助他人犯罪 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而成立,惟所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 參與者,指其參與之原因,僅在助成他人犯罪之實現者而言,倘以合同之意思而 參加犯罪,即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縱其所參與者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 行為,仍屬共同正犯,又所謂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指其所參與者非 直接構成某種犯罪事實之內容,而僅係助成其犯罪事實實現之行為而言,苟已參 與構成某種犯罪事實之一部,即屬分擔實施犯罪之行為,雖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 意思而參與,亦仍屬共同正犯,最高法院二十七年上字第一三三三號判例著有明 文,被告乙○○為被告甲○○之胞弟,於其兄競選時,單純為其兄購置贈品,此 訂購三珍壼底蔭油之行為,係公職人員舉選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構成要件 以外之行為,則被告乙○○僅是供被告甲○○違反公職人員舉選罷免法第九十條 之一第一項予以助力,原判決遽以共同正犯論處,洵有未當。㈡又按刑法上之連 續犯,除客觀上需具備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性質之罪名外,在主觀上尤須具備概 括之犯意,最高法院二十四年上字第二八六一號判例足資參照。原審雖認被告甲 ○○違反公職人員舉選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之連續犯,然於事實欄中對於 被告甲○○是否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犯數罪之主觀要件漏未記載,顯有疏漏。被告 二人否認犯罪提起上訴並泛泛指摘原判決不當,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 議之處,自應由本院撤銷改判。爰分別審酌選舉乃民主政治之重要基礎,被告不 思以合法競選方式,使其等支持之候選人順利當選,竟以違反法紀之方式從事賄 選,其等行為足使表徵民主社會之選舉制度運作產生不良影響,並使選舉結果產 生錯誤,進而影響國家社會,所生損害不可謂輕,被告甲○○、乙○○二人犯罪 後復否認犯行,欠缺悔過之具體表現,惟念被告甲○○、乙○○素行良好,前無 任何犯罪紀錄(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渠等智識、素行、而被 告乙○○犯罪動機係為幫被告甲○○助選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項、 第三項所示之刑,且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刑法第三十七條 第二項規定,諭知被告甲○○、乙○○等人褫奪公權二年。公訴人雖就被告甲○ ○、乙○○二人部分具體求刑有期徒刑一年,然被告甲○○、乙○○二人前並無 不良前科,且被告甲○○賄賂對象並非眾多,而前開禮盒每盒一百三十元,而被 告乙○○僅係幫助犯,金額亦非鉅額,分別科處被告甲○○有期徒刑八月。被告
乙○○有期徒刑六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已足收警惕之效,併予敍明 。末查,被告甲○○、乙○○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均無前科,此有 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又參酌本件被告乙○○為候選人甲○○之親 友,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分別宣告緩刑叁年,用啟自新。四、至在被告甲○○位於桃園縣八德市○○路二十巷三十五弄十七號之租處查扣「三 珍壺底蔭油」禮盒七盒,及在被告乙○○住處而林縣西螺鎮○○○路二十八號查 扣「三珍壺底蔭油」禮盒二十七箱(每箱四盒),暨分別在桃園縣八德市境內李 忠條、李曾美香、許素貞、林滿住處查扣「三珍壺底蔭油」禮盒各一盒,共計「 三珍壺底蔭油」禮盒一百十九盒,為被告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之賄賂,均應依公 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三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至其餘禮盒八十一盒, 均未扣案,證人林何阿濆、李林右、陳秋月、張坤福等人均稱已使用完畢而滅失 ,又該禮盒雖有三瓶裝,惟容量甚少,應均已經受贈人使用完畢而滅失不存在, 故此部分不予沒收,附此敍明。至扣案甲○○候選人競選文宣資料三箱,被告甲 ○○辯稱係其上屆參選之文宣資料,觀諸該宣傳單上所載之競選總部,與本屆候 選人甲○○係設於八德市○○路,顯與事實不相符合,是被告所辯尚堪採信。又 於李忠條住處查扣之競選文宣一張,證人李忠條否認為被告甲○○所交付;另於 同案共犯李曾美香住處查得之姓名名單八紙,同案共犯李曾美香辯稱是其娶媳婦 預估宴客之名單,並提出其子媳結婚喜帖以為證堪信為真,均無法證明係屬被告 甲○○等六人供賄選之用,均難謂與本件賄選之犯行有何直接關聯,自均無庸宣 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公職人員舉選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啟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國 宏
法 官 林 勤 純
法 官 洪 光 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玉 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四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意圖漁利,包攬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九十一條第一
項各款之事務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