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048號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泛亞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銓亨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被 告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2月2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27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文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玲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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