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6580號
TPDV,94,訴,6580,2006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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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6580號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高鋒金屬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戊○○

被   告 丁○○
            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六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肆萬玖仟玖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二○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 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被告高鋒金屬有限公司邀同被告戊○○丁○○ 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3年11月26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 同)1,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自93年11月29日起至96年 11月29日止,期間共分36期,以1個月為1期,按月平均攤還 。利率按原告基準利率加年息4.85%機動計付(目前合計為 8.209%),並於每年1月、4月、7月、10月21日,依基準利 率變動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逾 期償付本息時,除按約定利率支付遲延利息外,逾期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 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高鋒金屬有限公司自94年8月29 日起即未依約償還,迭經催告,被告仍未履行,依約定書第 5條第1款之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尚餘749,998元未清償。原告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 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749,998元,及如主文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影本1紙、保證書影本1紙 、約定書影本1紙、還款查詢單1紙及牌告利率變動記錄表為 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



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 借款749,998元,及如主文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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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鋒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