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872號原 告 金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代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台北國際航空站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楊山池律師複代理人 李建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7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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