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94年度,491號
TPDV,94,簡上,491,2006010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簡上字第491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正順律師
被 上訴人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丙○○為被上訴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 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查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高抗勝,嗣於訴訟中變更為丙○ ○,此有被上訴人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而兩造迄未 提出書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開規定,以本裁定命丙○○為 被上訴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詹駿鴻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蔡炎暾

1/1頁


參考資料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