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251號
原 告 郭瑛即啟瑛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林玠民律師
黃鴻圖律師
被 告 大豐建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3月8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25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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