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3年度訴字第3008號
原 告 甲○○○
丙○○
己○○
戊○○
MIC
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傅文民律師
複代理 人 乙○○
號一樓
被 告 明生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
複代理 人 邱雅文律師
歐翔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財產文件事件,本院於九十四年十二月十
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丁○○應提出被告明生有限公司之八十九、九十、九十一、九十二會計年度之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營業報告書、財務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供原告丙○○、己○○、戊○○、庚○○查閱。
被告明生有限公司應將其八十九、九十、九十一、九十二會計年度之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原告丙○○、己○○、戊○○、庚○○同意。
原告丙○○、己○○、戊○○、庚○○其餘之訴駁回。原告甲○○○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四,餘由原告甲○○○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均係被告明生公司之不執行業務股東,由於該公司前 任董事黃宣彥(已於92年間死亡)未造具被告明生公司之 民國89、90、91會計年度之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 會計憑證(含原始憑證、記帳憑證)、營業報告書、財務 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分送原告請求承認, 復不報告被告明生公司之89、90、91會計年度營業情形, 以及該公司現任董事即被告丁○○亦不造具被告明生公司 之92會計年度之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會計憑證(
含原始憑證、記帳憑證)、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 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分送原告請求承認,復不報告被 告明生公司之92會計年度營業情形,以致原告無從依法行 使監察權,亦迄不了解被告明生公司之89、90、91、92 會計年度營業情形,且造成被告明生公司遲未將其89、90 、91、92會計年度之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會計憑 證(含原始憑證、記帳憑證)、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 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原告同意。為此原告曾 於93年4月13日,函請被告丁○○於15日內,向原告報告 被告明生公司之89、90、91、92會計年度營業情形,並向 原告提示被告明生有限公司之89、90、91、92會計年度之 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會計憑證(含原始憑證、記 帳憑證)、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 之議案,然遭被告丁○○置之不理。又原告5人自始即為 被告明生有限公司股東,至於原告甲○○○部分,係黃宣 彥偽造「明生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及其他相關文件,而 於89年3月10日申請變更登記,致主管機關公務員於89年3 月14日,誤為核准刪除原告甲○○○作為被告明生公司股 東之登記,然此並不影響原告甲○○○身為股東之身分。(二)按「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 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不執 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其監察權之行使,準用 第48條之規定」;「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得隨時向執行業 務之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 」;「每屆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應依第228條之規定,造 具各項表冊,分送各股東,請其承認」,公司法第20 條 第1項、第109條、第48條、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 「商業必須設置之帳簿,為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 ;「個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 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終了後,至少保存5年」,「各項 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於年度決算終了後,至少保存10年 。但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限」;「商業每屆決算 應編製左列報表: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 營業報告書之內容包括經營方針、實施概況、營業計畫實 施成果、營業收支預算執行情形、獲利能力分析、研究發 展狀況等,其項目格式由商業視實際需要訂定之」,為商 業會計法第23條、第38條、第66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 據此原告主自得依法查閱被告明生公司之89、90、91、92 年會計年度之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會計憑證(含 原始憑證、記帳憑證)、營業報告書、財務報告書、財務
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又被告丁○○拒不向 原告報告被告明生有限公司之89、90、91、92會計年度營 業情形,並拒不向原告提示被告明生有限公司之89、90、 91 、92會計年度之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會計憑 證(含原始憑證、記帳憑證)、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 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以及被告明生有限公司未將 其89、90、91、92會計年度之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 、會計憑證(含原始憑證、記帳憑證)、營業報告書、財 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原告同意,顯 於法不合等語。為此聲明:㈠被告丁○○應提出被告明生 有限公司之89、90、91、92年會計年度之普通序時帳簿及 總分類帳簿、會計憑證(含原始憑證、記帳憑證)、營業 報告書、財務報告書、財務報表及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 之議案,供原告查閱。㈡被告明生有限公司應將其89、90 、91、92會計年度之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 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原告同意。
二、被告方面:
(一)按明生公司之變更登記表中記載股東有:丁○○、黃宣彥 (已歿)、丙○○、己○○、黃洪寬寬(已歿)、戊○○ 、庚○○、黃明隆等8人,茲原告甲○○○並非上開公司 變更登記表上所載之股東,渠自無資格行使明生公司之股 東權,故渠仍起訴請求查閱明生公司之財產資料,顯無理 由。另原告丙○○、己○○、戊○○、庚○○等4人雖登 記為股東,惟渠等均未實際繳納股款﹐並非明生公司之實 際股東,渠等之請求亦無理由。因被告明生公司之業務一 向係由前任董事黃宣彥負責(即被告丁○○之父親),而 黃宣彥已於92年間死亡,現由被告丁○○擔任董事。被告 明生公司於60年間設立,為配合公司法舊法時代就股東人 數之法規限制,遂將黃宣彥之姊妹們(即丙○○、己○○ 、戊○○、庚○○等4人)列為掛名股東,實際上原告丙 ○○等4人並未繳納任何股款,渠等並非實際股東,僅係 登記名義人而已,茲因渠等亦瞭解其並非公司實際股東、 並無行使股東權之資格,故渠等自60年間迄今經歷30幾年 ,均未查閱過被告明生公司之財產文件資料,亦未要求被 告公司提出財務報表等供渠等承認。直迄黃宣彥過世,竟 才開始欲行使渠等所謂之股東權,是原告丙○○、己○○ 、戊○○、庚○○等4人雖登記為股東,惟渠等均未實際 繳納股款,並非被告公司之實際股東,自無資格行使該股 東權,其請求亦無理由。
(二)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若得查閱公司之表冊者,應以『帳簿
』、『財務報表』、『營業報告書』、『盈餘分派或虧損 撥補之議案』為限:按「不執行業務股東,得隨時向執行 業務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 文件、帳簿、表冊 。」、「每屆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應依第228條之規定, 造具各項表冊,分送各股東,請其承認」、「每會計年度 終了,董事會應編造左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30日前交 監察人查核:⑴營業報告書。⑵財務報表。⑶盈餘分派或 虧損撥補之議案。」公司法第48條、第110條、第228條分 別定有明文。是以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若得查閱公司之表 冊者,應以『帳簿』、『財務報表』、『營業報告書』 、『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為限。逾此範圍外,則 非不執行業務股東可得查閱。且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 查閱明生公司之「會計憑證」,惟「會計憑證」並非公司 法規定賦予非執行業務股東查閱之範圍,非得供其查閱。 又原告依公司法之規定,以不執行業務股東之身分起訴請 求查閱財產,其所請求之對象應僅限於明生公司、而不包 含「董事丁○○」﹐故原告逕自將董事丁○○同列為本件 之被告,亦有當事人不適格之違法等語,資為抗辯。並聲 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件主要之爭點厥為㈠原告等5人是否為被告明生公司之股 東。㈡原告之請求有無理由。本院就上開3項爭點,茲分述 如次,經查:
(一)依原告所提出之經濟部59年10月28日經(59)商第50375 號通知及附件所示,被告明生公司於59年間申請設立登記 時,所提出之公司章程及股東名冊,即記載原告甲○○○ 、丙○○、己○○、戊○○、庚○○5人為股東,各別之 出資額均為30萬元,而公司之資本總額定為600萬元,參 照附件所示之彰化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出具之證明書, 被告明生公司之各股東所應出資之股款總額600萬元,業 於申請設立登記時已一次繳足,足證各股東已按其出資額 繳交股款完畢;另有59年10月14日召開之股東會議決議, 全體9位股東均出席,並於會議中推選黃炎生、黃宣彥、 丙○○、黃兩兩為董事,黃寬寬為監察人之決議在案,是 原告等人自公司成立時起,即已行使其股東權利,且迄今 原告丙○○、己○○、戊○○、庚○○4人,仍登記為被 告明生公司之股東等情觀之,原告丙○○、己○○、戊○ ○、庚○○4人,現應為被告明生公司之股東無訛,被告 空言指稱原告丙○○、己○○、戊○○、庚○○等人未繳 納任何股款,不是被告明生公司之股東云云,已為原告所 否認,而被告對此事實,未具體提出證據以明之,尚非可
採。至於原告甲○○○部分,雖於公司設立時登記為股東 ,但已於89年3月6日出讓所有股份予黃宣彥承受,而未持 股,並於公司登記表上刪除股東姓名及出資額之記載,此 有被告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在卷可稽,原告甲○○ ○雖主張該次轉讓股份,係訴外人黃宣彥偽造「明生有限 公司股東同意書」及其他相關文件,而於89年3月10日申 請變更登記,致主管機關公務員於89年3月14日,誤為核 准刪除原告甲○○○為被告明生公司股東之登記云云,為 被告所否認,惟原告甲○○○對此有利於己之事實,並未 舉證以證其說,是否可採,不無疑義;再參酌原告甲○○ ○早於89年間即被刪除股東身分及出資額之登記,若原告 甲○○○確未同意轉讓股份,豈有不加以追究或主張之理 ,是原告甲○○○空言指摘股東身分是遭人偽造資料而刪 除一事,尚難憑信。
(二)按「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其監察權之行 使,準用第48條之規定」;「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得隨時 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 簿、表冊」;「每屆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應依第228條之 規定,造具各項表冊,分送各股東,請其承認」「每會計 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左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30日 前交監察人查核: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盈餘分 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前項表冊,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 之規章編造。第1項表冊,監察人得請求董事會提前交付 查核。」,公司法第109條、第48條、第110條及第228條 分別定有明文。因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其業務執行權既被 剝奪,自不得參與業務執行,而公司業務之執行是否正常 、妥適,影晌其權益至鉅,是公司法為保護其利益,乃賦 與得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 、帳簿、表冊之權利,是依該項規定,不執行業務之股東 皆有此項監察權。又按「商業必須設置之帳簿,為普通序 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商業每屆決算應編製左列報表 :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商業會計法第23條 第1項、第66條第1項定有明定,故不執行業務股東得查閱 之帳簿,包括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財務報表,亦 屬得查閱之資料。經查,本件被告宏明公司登記之惟一董 事為被告丁○○,其為執行業務之股東甚明;又原告丙○ ○、己○○、戊○○、庚○○4人為被告宏明公司之股東 ,已如前述,且登記為一般股東,屬於不執行業務股東之 身分,此有原告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且為兩 造所不爭執,是依上揭規定所示,原告丙○○、己○○、
戊○○、庚○○自得依法向被告丁○○質詢公司營業情形 及查閱被告明生公司之財產文件、帳簿、表冊之權利。被 告丁○○抗辯原告以其為被告明生公司董事之身分,對之 提起訴訟,有當事人不適格之違法,應屬誤會,不足採信 。從而,原告丙○○、己○○、戊○○、庚○○訴請被告 丁○○應提出被告明生公司之89、90、91、92會計年度之 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營業報告書、財務報告書、 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供原告告丙○○ 、己○○、戊○○、庚○○查閱,依法有據,為有理由。 至於被告明生公司之會計憑證(含原始憑證、記帳憑證) ,並非上述公司法相關規定中不執行業務股東所得查閱之 文件資料,原告訴請查閱,依法無據,為無理由。(三)又按「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 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公司 法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丙○○、己○○、戊 ○○、庚○○既為被告明生公司之股東,依上揭規定所示 ,被告明生公司自有於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時,將營業報告 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起股東同 意之義務,因被告明生公司自89年起至92年止,均未履行 上述提出資料之義務,從而,原告丙○○、己○○、戊○ ○、庚○○訴請被告明生公司應將其89、90、91、92會計 年度之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 案,提起其同意,應屬有據,為有理由。
(四)又公司法第109條準用第48條之規定,是賦予不執行業股 東向執行業務之股東所得行使之權利,其履行之義務人是 執行業務股東個人;至於公司法第20條之規定,係規範公 司本身應盡之義務,其履行之義務人為公司,是原告依據 公司法第109條準用第48條之規定,與同法第20條之規定 ,分別對被告丁○○、明生公司提起訴訟,縱使原告訴請 提出之文件資料有所重覆,亦非法所不許。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丙○○、己○○、戊○○、庚○○均為 被告明生公司之股東,依公司法第109條、第110條第1項及 第20條第1項一般股東對執行業務股東,及對公司得請求事 項之規定所示,原告請求被告丁○○及明生公司應履行如主 文第1、2項所示之行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 請求,依法無據,為無理由,自應駁回。另原告甲○○○, 並非被告明生公司之股東,自不得行使股東之權利,則其請 求,洵屬無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結論:
本件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
9條、第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陶亞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1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