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4年度調偵字第533號),本院認為不宜,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
理,經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由本院合議庭改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下:
主 文
甲○○連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參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明知「PlayStation」、「PS設計圖」、 「koei」等商標圖樣,分別係經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 有限公司 (下稱新力公司)、日商光榮股份有限公司向經濟 部中央標準局(現改稱為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取得 商標專用權,日商光榮公司並再授權予台灣光榮綜合資訊股 份有限公司在台灣使用(下簡稱光榮公司),指定使用於電 腦、錄有電腦程式之磁碟、磁卡、磁帶及光碟等商品,現仍 在專用期間內,且為業界及消費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圖樣;又 明知「PlayStation 2」系統遊戲軟體光碟內所儲存之「Lib rary Programs」(為一電腦程式之集合,可以接收新力公 司自行或授權其他軟體商所創作之遊戲軟體應用程式,並且 透過控制前開「PlayStation 2」電視遊樂器主機內含之大 型積體電路,規整遊戲軟體應用程式的執行)電腦軟體,為 新力公司享有著作權之電腦程式著作,非經新力公司之同意 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散布或意圖營利而交付;且新力公 司所產製之「PlayStation 2」系統遊戲軟體光碟片,於電 視遊樂器執行使用時,在電視影像畫面會呈現出前揭商標圖 樣,而「真三國無雙4」、「真三國無雙3-猛將傳」、「 決戰3」、「戰國無雙猛將傳」、「戰國無雙」、「三國志 10」及「信長之野望」等遊戲光碟,均係光榮公司擁有著作 權之電腦程式著作物,非經光榮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亦不得 擅自重製、散布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詎甲○○竟意圖營利, 未經新力公司及光榮公司之同意或授權,於民國九十四年七 月中旬某日起,在其位於台北市○○○路○段五O號十七樓 之四十二、及同號十五樓之三十二之「臺灣娛樂城企業社」 ,先自網路購物取得新力公司及光榮公司各類遊戲光碟充當 母帶後,提供自製PS2盜版遊戲光碟目錄予該社VIP 會員 、及不特定人士選購,並以自備之燒錄主機重製燒錄PS2
盜版遊戲光碟後,再以每片新台幣一百元價格販售予該社 VIP會員及不特定人士。嗣於同年八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許 ,經警於上址執行搜索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盜版 遊戲光碟(另有PS遊戲光碟二十八片)、燒錄主機三部、 盜版遊戲光碟目錄及會員資料各一本、電源線三條等物。二、本件證據除尚有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及告訴人之刑事 陳報狀一紙(見本院卷第二七至二九頁)應予補充外,餘均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二項、及同法第九十一條之 一第三項、第二項等之罪。其先後多次違反商標法、重製及 販賣盜版遊戲光碟之行為,均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 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並依法加重 其刑。被告所犯前開三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 一重之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二項罪處斷。爰審酌 被告前有妨害風化前科,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 參,仍不知謹慎自持之素行,欠缺智慧財產權保護概念、為 圖利私致告訴人公司之智慧財產權受有相當損害,販賣盜版 光碟之數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深表悔意,且與告訴人光 榮公司、新力公司均達成和解,賠償其損害,此有新力公司 和解契約書、切結書、第一商業銀行匯款資料、光榮公司賠 償和解契約書及陳報狀各一份在卷可稽,犯後態度尚稱良好 等一切情狀,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又被告前未曾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前揭紀錄表可稽,因一時失 慮致罹刑典,犯後頗具悔意,且已與光榮公司、新力公司均 達成和解,賠償所受損害,告訴人等亦均表示不予追究之意 ,已如前述,諒經此科刑宣告之教訓,當已足資促使其有所 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對其宣告之刑以不暫時執行為 適當,併予宣告緩刑三年,用啟自新。又扣案之遊戲光碟, 經本院勘驗結果共計有二百八十八片(參見九十四年一月十 日勘驗筆錄參照),其中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八所示之盜版 光碟,及編號九至編號十二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 所用、或犯罪預備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應依著作 權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均宣告沒收。至被告所有之盜版光碟P S盜版遊戲光碟二十八片(參見偵卷第一一O頁之九十四年 度綠字第一九七二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一)、及「真三國無 雙3」、「真三國無雙2」盜版光碟各一片(參見偵卷第十四 頁第三項)及電腦主機一台(參見偵卷第四十二頁編號五) ,均僅供被告自行娛樂使用,業據其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供 述甚詳,核與前揭重製及銷售盜版光碟之犯行無涉,自毋庸
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 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商標法第八 十二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 第二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二項、第九十八條,刑 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 一款,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 官 吳佳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文賢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葥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 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 6 月以上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附表:
┌──┬────────────┬────┬────┐
│編號│品 名│ │數 量│
├──┼────────────┼────┼────┤
│1 │PS2盜版遊戲 │片 │237 │
│ │光碟 │ │ │
├──┼────────────┼────┼────┤
│2 │「真三國無雙4」盜版遊戲 │片 │3 │
│ │光碟 │ │ │
├──┼────────────┼────┼────┤
│3 │「真三國無雙3─猛將傳」 │片 │3 │
│ │盜版遊戲光碟 │ │ │
├──┼────────────┼────┼────┤
│4 │「決戰3」 │片 │3 │
│ │盜版遊戲光碟 │ │ │
├──┼────────────┼────┼────┤
│5 │「戰國無雙猛將傳」 │片 │3 │
│ │盜版遊戲光碟 │ │ │
├──┼────────────┼────┼────┤
│6 │「戰國無雙」 │片 │3 │
│ │盜版遊戲光碟 │ │ │
├──┼────────────┼────┼────┤
│7 │「三國志10」 │片 │3 │
│ │盜版遊戲光碟 │ │ │
├──┼────────────┼────┼────┤
│8 │「信長之野望」 │片 │3 │
│ │盜版遊戲光碟 │ │ │
├──┼────────────┼────┼────┤
│9 │燒錄主機 │台 │3 │
├──┼────────────┼────┼────┤
│10 │盜版遊戲光碟目錄 │冊 │1 │
├──┼────────────┼────┼────┤
│11 │電源線 │條 │3 │
├──┼────────────┼────┼────┤
│12 │會員資料 │本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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