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4年度,744號
TPDM,94,訴,744,200601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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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七四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甲○公設辯護人曾德榮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甲○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上列被告乙○○因強盜案件,甲○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七日執行羈押,並分別於九十四年九月十七日、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延長羈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一 月  十六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劉煌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妙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一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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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