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4年度,1646號
TPDM,94,訴,1646,2006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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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164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2樓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
撤緩偵字第282 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時為有罪之陳述,經合
議庭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幫助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明知並無財力開設公司擔任董事或股東,竟受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自稱「潘尚博」之成年男子之邀,基於幫助填 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共同幫助逃漏稅捐之不確定犯意,於民國 89年12月中旬某日,以新臺幣(下同)2 萬元之代價,提供 身分證予「潘尚博」持向臺北市政府申請辦理設於臺北市○ ○路25號9 樓之10巨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巨彩公司),甲 ○○掛名擔任巨彩公司之董事,於91年12月11日登記完畢。 「潘尚博」則擔任巨彩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 規定之商業負責人,且係從事業務之人,並以製作會計憑證 為其附隨業務,明知巨彩公司未從事實際交易行為,竟於91 年12月中旬某日起至92年1 月之期間,連續於不詳地點,分 別虛偽填載於業務上所製作如附表所示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 不實統一發票66張,銷售金額總計5,360萬7,100元,並將前 述不實之統一發票分別持交如附表所示之公司充作進項憑證 據以行使,該等公司並均已申報憑以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 法幫助附表所示之公司逃漏附表所示之營業稅共計268萬355 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課稅之正確及公平性。二、案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 承不諱,有該等筆錄附卷可稽,並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 正稽徵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營業人進銷項憑證交查異常 查核清單、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中正分處91年12月17日核准巨 彩公司申請營利事業登記函、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 設立登記申請書、巨彩公司股東同意書及公司章程、臺北市 政府91年12月1 日准予巨彩公司設立登記函、巨彩公司設立 登記表、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營業稅欠稅查詢情形表、專案 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分別見93年度偵字第4038號卷



第3 至6、9至14、16至18、20至26、32、37至44頁)在卷可 資憑證。而巨彩公司於91年12月11日始設立,卻開立日期為 91年11月份尚未經核准設立前之鉅額發票供他人作扣抵,旋 於92年5月1日擅自歇業,營業狀況極為異常,且該段期間, 該公司並無進出口資料,亦無任何進項,足見巨彩公司虛開 鉅額不實發票供附表所示公司扣抵銷項稅額,幫助他人逃漏 營業稅捐之情,甚為明確。又被告係家庭主婦,無業,業據 被告供明在卷,並有勞工保險局93年3 月15日函所載被告無 參加勞工保險紀錄等語可證(見同上偵字卷第76頁),非有 經營專業或有財力投資之人,且其不僅與「潘尚博」不熟識 ,甚至對於其姓名、住所、聯絡方式等資訊一無所悉,甚且 提供身分證,即可收受2 萬元代價等情觀之,被告於提供身 分證時應已可預見「潘尚博」極有可能利用該公司幫助他人 逃漏稅捐或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行,卻仍同意擔任巨彩公司 之負責人,並提供身分證予「潘尚博」,足認被告對於「潘 尚博」所為本件犯行,不違反其本意,其主觀上確有共同幫 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及幫助「潘尚博」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 不確定故意,洵堪認定。另巨彩公司於91年12月11日設立登 記,同年月16日准予營業登記,且須核准營業登記後,始得 購買統一發票之情,有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中正分處91年12月 17日函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正稽徵所94年12月28日函附 卷可考(分別見同上偵字卷第14頁、本院卷),是本件虛開 發票行為之時間應係自91年12月中旬某日起,公訴意旨認是 自91年11月間開始,容有未洽,併此敘明。二、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所稱之「幫助犯第41條之罪」, 為特別法明定以幫助犯罪為構成要件之犯罪類型,亦為稅捐 稽徵法特別規定,屬於一獨立之犯罪型態,性質上乃係實施 犯罪之正犯,與刑法上幫助犯之具絕對從屬性者不同,不必 有「正犯」之存在亦能成立犯罪(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28 79號判決參照)。是被告提供身分證予「潘尚博」持往辦理 擔任巨彩公司董事之登記、向稅捐機關請領統一發票,及辦 理公司業務等相關手續,使「潘尚博」得以遂行開立不實買 賣交易內容之發票,幫助如附表所示之公司逃漏營業稅之犯 行,被告並因而取得對價,客觀上已參與稅捐稽徵法第43條 第1 項構成要件中之幫助行為,應屬正犯。次按統一發票為 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 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屬商業會計 法所稱之會計憑證(最高法院87年臺非字第389 號判決參照 ),且為營業人附隨其業務而製作,屬業務上所掌文書,其 內容如有不實,而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即屬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罪所規範之對象。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 款之罪,以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 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 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行為,為其成立要件,本罪乃刑法 第215 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 。而所謂「商業負責人」之定義,依同法第4 條所定,應依 公司法第8條、商業登記法第9條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參 諸公司法第8 條:「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 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 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 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 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商業登記法第9 條:「本法所 稱商業負責人,在獨資組織者,為出資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合夥組織者,為執行業務之合夥人。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 內亦為商業負責人」之規定及立法意旨,並參酌犯罪之處罰 ,須具備構成要件相當性、行為之違法性及行為之有責性之 法理,商業負責人之認定應著重於是否為實際經營公司業務 之人,因此,經營公司業務之人原則上雖為公司登記之名義 負責人,但於公司之名義負責人與實際經營公司業務之人不 同時,自以處罰實際經營公司業務之人,方符公平正義原則 及立法本意,故商業會計法第71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係指 實際負責人而言,如僅為登記之負責人,而非實際負責或參 與商業業務之執行,尚非該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最高法院 93年度台上字第3244號裁判要旨參照),此於刑法第215 條 所稱「從事業務之人」之認定,亦應作相同之解釋。被告在 91年12月間雖為巨彩公司董事之登記名義人,然實際負責人 為「潘尚博」,而非被告,被告亦未參與該公司任何業務, 則被告既非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亦非刑法第215 條所稱「從事業務之人」,自不得遽認其為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 款,及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等罪之正犯,惟被告既 有幫助「潘尚博」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不確定故意,前已述 及,應論以幫助犯。
三、是核被告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納稅義務 人逃漏稅捐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載不實會計憑 證罪之幫助犯。被告與「潘尚博」間就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 稅捐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潘尚博」 先後多次虛偽填載如附表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時間緊 接,方式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 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被告幫助「潘尚博」連續填載不實 會計憑證罪之犯行,則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



刑。被告以一提供身分證之行為,觸犯幫助連續填載不實會 計憑證罪及共同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為想像競合犯 ,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連續填載不實會計憑 證罪處斷,公訴意旨認係牽連犯,容有未洽。爰審酌被告之 犯行乃助長他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之經濟犯罪,使國家損 失大量稅收,危害甚鉅,原應從重量刑,以維社會治安;惟 念及其智識程度較低,犯罪之動機僅在圖得微薄利益,所得 財物僅2 萬元,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41條已於90年1 月4日修正,並經總統於90年1 月10日公布,同年1月12日起 生效。現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 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 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 金」,較之修正前之刑法第41條以「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 告」始得易科罰金之規定,修正前後之法律顯有不同,經比 較新舊法結果,以新法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 段規定,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依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 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0條、第56條、第55條、修正後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趙雪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游秀珠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8  日本案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附表:
┌───┬───────────┬───┬─────┬──────┬───────┐
│編 號 │ 公司名稱       │時 間 │發票編號 │ 銷售額(元) │   稅額(元) │
├───┼───────────┼───┼─────┼──────┼───────┤
│ 1  │ 遠鉅國際有限公司   │ 9111 │QX00000000│  889,000 │   44,450  │
├───┼───────────┼───┼─────┼──────┼───────┤
│ 2  │ 遠鉅國際有限公司   │ 9111 │QX00000000│  925,000 │   46,250  │
├───┼───────────┼───┼─────┼──────┼───────┤
│ 3  │ 遠鉅國際有限公司   │ 9111 │QX00000000│  950,000 │   47,500  │
├───┼───────────┼───┼─────┼──────┼───────┤
│ 4  │ 遠鉅國際有限公司   │ 9111 │QX00000000│  948,000 │   47,400  │
├───┼───────────┼───┼─────┼──────┼───────┤
│ 5  │ 遠鉅國際有限公司   │ 9111 │QX00000000│  939,000 │   46,950  │
├───┼───────────┼───┼─────┼──────┼───────┤
│ 6  │ 遠鉅國際有限公司   │ 9111 │QX00000000│  932,000 │   46,600  │
├───┼───────────┼───┼─────┼──────┼───────┤
│ 7  │ 遠鉅國際有限公司   │ 9111 │QX00000000│  918,000 │   45,9000 │
├───┼───────────┼───┼─────┼──────┼───────┤
│ 8  │ 遠鉅國際有限公司   │ 9111 │QX00000000│  935,500 │   46,775  │
│ │ │ │ │(起訴書誤載│ │
│ │ │ │ │為935,550) │ │
├───┼───────────┼───┼─────┼──────┼───────┤
│ 9  │ 遠鉅國際有限公司   │ 9111 │QX00000000│  946,000 │   47,300  │
├───┼───────────┼───┼─────┼──────┼───────┤
│ 10 │ 遠鉅國際有限公司   │ 9111 │QX00000000│  925,800 │   46,290  │
├───┼───────────┼───┼─────┼──────┼───────┤
│ 11 │ 遠鉅國際有限公司   │ 9111 │QX00000000│  931,000 │   46,550  │
├───┼───────────┼───┼─────┼──────┼───────┤
│ 12 │ 遠鉅國際有限公司   │ 9111 │QX00000000│  927,800 │   46,390  │
├───┼───────────┼───┼─────┼──────┼───────┤
│ 13 │ 遠鉅國際有限公司   │ 9111 │QX00000000│  895,000 │   44,750  │
├───┼───────────┼───┼─────┼──────┼───────┤
│ 14 │ 遠鉅國際有限公司   │ 9111 │QX00000000│  943,000 │   47,150  │
├───┼───────────┼───┼─────┼──────┼───────┤
│ 15 │ 遠鉅國際有限公司   │ 9111 │QX00000000│  936,800 │   46,840  │
├───┼───────────┼───┼─────┼──────┼───────┤




│ 16 │ 遠鉅國際有限公司   │ 9111 │QX00000000│  904,500 │   45,225  │
├───┼───────────┼───┼─────┼──────┼───────┤
│ 17 │ 遠鉅國際有限公司   │ 9111 │QX00000000│  895,400 │   44,770  │
├───┼───────────┼───┼─────┼──────┼───────┤
│ 18 │ 遠鉅國際有限公司   │ 9111 │QX00000000│  950,500 │   47,525  │
├───┼───────────┼───┼─────┼──────┼───────┤
│ 19 │ 遠鉅國際有限公司   │ 9111 │QX00000000│  927,700 │   46,385  │
├───┼───────────┼───┼─────┼──────┼───────┤
│ 20 │ 遠鉅國際有限公司   │ 9111 │QX00000000│  949,000 │   47,450  │
├───┼───────────┼───┼─────┼──────┼───────┤
│ 21 │ 遠鉅國際有限公司   │ 9111 │QX00000000│  914,400 │   45,720  │
├───┼───────────┼───┼─────┼──────┼───────┤
│ 22 │ 遠鉅國際有限公司   │ 9111 │QX00000000│  938,800 │   46,940  │
├───┼───────────┼───┼─────┼──────┼───────┤
│ 23 │ 遠鉅國際有限公司   │ 9111 │QX00000000│  931,100 │   46,555  │
├───┼───────────┼───┼─────┼──────┼───────┤
│ 24 │ 遠鉅國際有限公司   │ 9111 │QX00000000│  950,000 │   47,500  │
├───┼───────────┼───┼─────┼──────┼───────┤
│ 25 │ 遠鉅國際有限公司   │ 9111 │QX00000000│  942,000 │   47,100  │
├───┼───────────┼───┼─────┼──────┼───────┤
│ 26 │ 遠鉅國際有限公司   │ 9111 │QX00000000│  919,500 │   45,975  │
├───┼───────────┼───┼─────┼──────┼───────┤
│ 27 │ 遠鉅國際有限公司   │ 9111 │QX00000000│  936,500 │   46,825  │
├───┼───────────┼───┼─────┼──────┼───────┤
│ 28 │ 遠鉅國際有限公司   │ 9111 │QX00000000│  924,500 │   46,225  │
├───┼───────────┼───┼─────┼──────┼───────┤
│ 29 │ 遠鉅國際有限公司   │ 9111 │QX00000000│  940,800 │   47,040  │
├───┼───────────┼───┼─────┼──────┼───────┤
│ 30 │ 遠鉅國際有限公司   │ 9111 │QX00000000│  922,000 │   46,100  │
├───┼───────────┼───┼─────┼──────┼───────┤
│ 31 │ 遠鉅國際有限公司   │ 9111 │QX00000000│  935,000 │   46,750  │
├───┼───────────┼───┼─────┼──────┼───────┤
│ 32 │ 遠鉅國際有限公司   │ 9111 │QX00000000│  943,000 │   47,150  │
├───┼───────────┼───┼─────┼──────┼───────┤
│ 33 │ 遠鉅國際有限公司   │ 9111 │QX00000000│  949,000 │   47,450  │
├───┼───────────┼───┼─────┼──────┼───────┤
│ 34 │ 遠鉅國際有限公司   │ 9111 │QX00000000│  938,000 │   46,900  │
├───┼───────────┼───┼─────┼──────┼───────┤
│ 35 │ 遠鉅國際有限公司   │ 9111 │QX00000000│  939,800 │   46,990  │
├───┼───────────┼───┼─────┼──────┼───────┤




│ 36 │ 遠鉅國際有限公司   │ 9111 │QX00000000│  927,900 │   46,395  │
├───┼───────────┼───┼─────┼──────┼───────┤
│ 37 │ 遠鉅國際有限公司   │ 9111 │QX00000000│  946,500 │   47,325  │
├───┼───────────┼───┼─────┼──────┼───────┤
│ 38 │ 遠鉅國際有限公司   │ 9111 │QX00000000│  950,000 │   47,500  │
├───┼───────────┼───┼─────┼──────┼───────┤
│ 39 │ 遠鉅國際有限公司   │ 9111 │QX00000000│  949,500 │   47,475  │
├───┼───────────┼───┼─────┼──────┼───────┤
│ 40 │ 遠鉅國際有限公司   │ 9111 │QX00000000│  933,500 │   46,675  │
├───┼───────────┼───┼─────┼──────┼───────┤
│ 41 │ 遠鉅國際有限公司   │ 9111 │QX00000000│  949,800 │   47,490  │
├───┼───────────┼───┼─────┼──────┼───────┤
│ 42 │ 遠鉅國際有限公司   │ 9201 │RW00000000│  385,000 │   19,250  │
├───┼───────────┼───┼─────┼──────┼───────┤
│ 43 │ 遠鉅國際有限公司   │ 9201 │RW00000000│  370,000 │   18,500  │
├───┼───────────┼───┼─────┼──────┼───────┤
│ 44 │ 遠鉅國際有限公司   │ 9201 │RW00000000│  600,000 │   30,000  │
├───┼───────────┼───┼─────┼──────┼───────┤
│ 45 │ 遠鉅國際有限公司   │ 9201 │RW00000000│  430,000 │   21,500  │
├───┼───────────┼───┼─────┼──────┼───────┤
│ 46 │ 遠鉅國際有限公司   │ 9201 │RW00000000│  675,000 │   33,750  │
├───┼───────────┼───┼─────┼──────┼───────┤
│ 47 │ 遠鉅國際有限公司   │ 9201 │RW00000000│  470,000 │   23,500  │
├───┼───────────┼───┼─────┼──────┼───────┤
│ 48 │ 遠鉅國際有限公司   │ 9201 │RW00000000│  250,000 │   12,500  │
├───┼───────────┼───┼─────┼──────┼───────┤
│ 49 │ 遠鉅國際有限公司   │ 9201 │RW00000000│  450,000 │   22,500  │
├───┼───────────┼───┼─────┼──────┼───────┤
│ 50 │ 遠鉅國際有限公司   │ 9201 │RW00000000│  600,000 │   30,000  │
├───┼───────────┼───┼─────┼──────┼───────┤
│ 51 │ 遠鉅國際有限公司   │ 9201 │RW00000000│  450,000 │   22,500  │
├───┼───────────┼───┼─────┼──────┼───────┤
│ 52 │ 遠鉅國際有限公司   │ 9201 │RW00000000│  670,000 │   33,500  │
├───┼───────────┼───┼─────┼──────┼───────┤
│ 53 │ 遠鉅國際有限公司   │ 9201 │RW00000000│  392,000 │   19,600  │
├───┼───────────┼───┼─────┼──────┼───────┤
│ 54 │ 遠鉅國際有限公司   │ 9201 │RW00000000│  420,000 │   21,000  │
├───┼───────────┼───┼─────┼──────┼───────┤
│ 55 │ 遠鉅國際有限公司   │ 9201 │RW00000000│  470,000 │   23,500  │
├───┼───────────┼───┼─────┼──────┼───────┤




│ 56 │ 遠鉅國際有限公司   │ 9201 │RW00000000│  300,000 │   15,000  │
├───┼───────────┼───┼─────┼──────┼───────┤
│ 57 │ 遠鉅國際有限公司   │ 9201 │RW00000000│  300,000 │   15,000  │
├───┼───────────┼───┼─────┼──────┼───────┤
│ 58 │ 遠鉅國際有限公司   │ 9201 │RW00000000│  360,000 │   18,000  │
├───┼───────────┼───┼─────┼──────┼───────┤
│ 59 │ 遠鉅國際有限公司   │ 9201 │RW00000000│  420,000 │   21,000  │
├───┼───────────┼───┼─────┼──────┼───────┤
│ 60 │ 遠鉅國際有限公司   │ 9201 │RW00000000│  510,000 │   25,500  │
├───┼───────────┼───┼─────┼──────┼───────┤
│ 61 │ 遠鉅國際有限公司   │ 9201 │RW00000000│  580,000 │   29,000  │
├───┼───────────┼───┼─────┼──────┼───────┤
│ 62 │ 遠鉅國際有限公司   │ 9201 │RW00000000│  700,000 │   35,000  │
├───┼───────────┼───┼─────┼──────┼───────┤
│ 63 │ 遠鉅國際有限公司   │ 9201 │RW00000000│  320,000 │   16,000  │
├───┼───────────┼───┼─────┼──────┼───────┤
│ 64 │ 遠鉅國際有限公司   │ 9201 │RW00000000│  385,000 │   19,250  │
├───┼───────────┼───┼─────┼──────┼───────┤
│ 65 │ 遠鉅國際有限公司   │ 9201 │RW00000000│  300,000 │   15,000  │
├───┼───────────┼───┼─────┼──────┼───────┤
│ 66 │ 承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9111 │QX00000000│ 4,549,500 │  227,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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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計數額                     │5360萬7,100 │  268萬3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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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承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鉅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鉅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