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2年度,787號
TPDM,92,易,787,2006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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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2年度易字第78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加捷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丙○○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張靜律師
被   告 乙○○○○技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甲○○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蔡雪苓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
字第61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係被告加捷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加捷公司)之負責人,被告甲○○為被告乙○ ○○○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品亮公司)之負責人,加捷公 司與品亮公司以策略聯盟之方式,共同行銷品亮公司生產之 「小分子能量π活水機」濾水器及「龍鳳之湯」沐浴器。被 告等均明知告訴人丁○○○○限公司生產之「金字塔宇宙能 量活水機」在各濾水機商品中享有盛譽,竟基於共同犯意之 聯絡,為事業競爭之目的,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間,由被告 甲○○完成撰寫「加捷小分子能量π活水機葵花寶典」一書 ,在該書第九十五頁,以「銀X塔宇宙水」之名稱影射告訴 人公司生產之「金字塔宇宙能量活水機」,而品亮公司生產 之「小分子能量π活水機」則以「小分子能量π水」為名, 將二產品並列對照比較,關於「銀X塔宇宙水」之第二道陶 瓷濾心記載「並非採用原裝英國Doulton生產製造,無銀元 素之殺菌功能且等級次等,品質安全無保障」及第三道高壓 活性碳濾心「外表粗糙」、「來源不可靠」等不實事項,由 被告丙○○責由被告加捷公司印行,除供被告加捷公司內部 員工教育之用外,尚以新臺幣一百五十元之價格對外販售該 書予不特定之多層次傳銷人員,再透過行銷人員對不特定之 消費者陳述前揭書內所載之不實事項,以此方式散布並陳述 足以損害告訴人公司之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因認被告曾東 齡、甲○○涉犯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 之罪嫌。被告加捷公司及品亮公司則依公平交易法第三十八 條規定,科以同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罰金刑。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 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 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 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告訴人丁○○○○限公司告訴被告曾東齡、甲○○、 加捷公司及品亮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公訴人認係涉犯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違反禁止陳述 或散布不實情事而為競爭之罪嫌,而依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七 條第二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業已具狀表示撤回 對被告四人之告訴,有撤回告訴及附帶民事訴訟狀在卷可按 ,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紀文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新怡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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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加捷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乙○○○○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丁○○○○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