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6年度,175號
TCDV,96,聲,175,2006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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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金富群實業有限公司
當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登玉建設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 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因營利事業所得 稅尚未核定,致無法於6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 展期。
三、經查,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卷宗(本院95年司字第107 號民事聲請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 至96年3月28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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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富群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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