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5年度,73號
TCDV,95,除,73,2006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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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73號
聲 請 人 陳書恩即春灃園藝社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80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1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長宜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
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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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