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5年度,68號
TCDV,95,除,68,2006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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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68號
聲 請 人 甲○○
            號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02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長宜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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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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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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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帝諾企業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沙鹿分│94年9月14日 │273,400元 │0000000 │ │
│ │鄭富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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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帝諾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