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5年度,41號
TCDV,95,重訴,41,2006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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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41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
代 理 人 簡鴻霖
被   告 丙○○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94年12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長宜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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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