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工程保留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5年度,130號
TCDV,95,補,130,2006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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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30號
原   告 隆得寶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返還工程保留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仟叁佰伍拾壹元,應繳裁判費貳萬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
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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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隆得寶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