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繼字,95年度,237號
TCDV,95,繼,237,2006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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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繼字第237號
聲 明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明人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如對補正內容不知,就近向任一地方法院服務中
心洽詢):
一、繼承系統表(含第一、二、三、四順位繼承人)。
二、何時接到前一順位子輩繼承人通知而知悉有繼承權之證據。
三、已通知次一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之書面資料 (存證信函或
  其他書面資料),如為存證信函,應附雙掛號回執。
四、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五、聲明人及次順位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六、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正。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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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