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繼字第237號
聲 明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明人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如對補正內容不知,就近向任一地方法院服務中
心洽詢):
一、繼承系統表(含第一、二、三、四順位繼承人)。
二、何時接到前一順位子輩繼承人通知而知悉有繼承權之證據。
三、已通知次一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之書面資料 (存證信函或
其他書面資料),如為存證信函,應附雙掛號回執。
四、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五、聲明人及次順位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六、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正。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