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繼字,95年度,122號
TCDV,95,繼,122,2006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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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繼字第122號
聲 明 人
即 繼承人 甲○○
上列 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同上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繼承系統表(包括第一至第四順序繼承人,其中第一順
  序繼承人含子輩;第四順序繼承人含內、外祖父母,以上各
  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均應記載,且存歿須註明)。
二、被繼承人之父吳桂秋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應為繼承之人吳王月嬌已收受聲明人寄發拋棄繼承通知之存
  證信函之回執。
四、繼承人吳王月嬌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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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