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繼字第122號
聲 明 人
即 繼承人 甲○○
上列 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同上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繼承系統表(包括第一至第四順序繼承人,其中第一順
序繼承人含子輩;第四順序繼承人含內、外祖父母,以上各
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均應記載,且存歿須註明)。
二、被繼承人之父吳桂秋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應為繼承之人吳王月嬌已收受聲明人寄發拋棄繼承通知之存
證信函之回執。
四、繼承人吳王月嬌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