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小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和興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儀
訴訟代理人 李在耕
被上訴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1日
本院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勞小字第20號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意旨略以:㈠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經中 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 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 關核備,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 定之限制:一 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二 監 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三 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公寓大廈 管理維護之管理人員自符合前揭規定。㈡被上訴人(即原告 )於93年11月26日赴上訴人(即被告)公司應徵時,上訴人 即將應徵須知及規定、甄選資格、工作時間、薪資及工作性 質詳細面告,並請被上訴人閱後簽名為憑,且言明每日執勤 十二小時,月薪新台幣(下同)25,000元、休假3日,採日 夜值勤輪休方式,每月排班輪值,無論大小月,以平均值領 取月薪。㈢被上訴人薪資計算方式:⒈93年12月份薪資計算 :25000/31x25(上班264小時,每日以12小時計為22天,加 上休假3天)=20161元。⒉93年11月份及94年1月份薪資:⑴ 25000/31/12x141(11月上班5天計40小時,1月上班10天計 101小時)=9476元;⑵休假2天,25000/31/12x16(每天8小 時)=1075元;⑶9476+1075=10551元。⒊20161(12月份薪 資)+10551(93年11月及94年1月薪資)=30712元。⒋00000 -00000(扣薪:執勤睡覺1000元、挑撥是非2000元、登報人 事費用4000元、服裝費1510元、團保350元、借支3000元、 忠誠險150元)=18702元。⒌原已領薪資00000-00000=94元 。㈣被上訴人因93年11月28日派駐台中市○區○○街執勤時 ,在巡邏車內躺臥睡覺,經督導查獲且叫不醒,上訴人公司 依綜合性管理缺失罰則處以1000元罰款,94年12月1日調整 至福聯新城丁社區後,被上訴人多次以言詞騷擾社區總幹事 王永華,以書面要求王總幹事代班,挑撥該社區與公司間問 題,上訴人派員查證屬實,處罰款2000元。㈤即使依原告主
張每小時85元薪資計算方式,原告93年11月26日至同年11月 30日上班40小時,93年12月1日至同月31日上班264小時,94 年1月1日至同月11日上班141小時,合計445小時,85x445=3 7825元。㈥依應徵須知及規定第3條第6款後段規定,服務未 滿2個月,4000元做為公司登報人事費;同條第4款規定,未 滿6個月離職,領用公司制服等裝備,按新品價格自付,原 新品制服費用(識別名牌100元、長袖上衣二件共800元、帽 子250元、肩袋120元、大衣1600元)合計2800元,被上訴人 繳回以舊品價格1510元扣款。㈦被告應領薪資37825元-1201 0元(扣薪:扣薪:執勤睡覺1000元、挑撥是非2000元、登 報人事費用4000元、服裝費1510元、團保350元、借支3000 元、忠誠險150元)=25815元,已領18608元,差額7207元。 為此提起上訴等語。
二、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⒈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⒉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第43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判決有違背法令,乃 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亦為同法第468條所明定, 此亦為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32第2項參照)。而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上訴 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 之條項或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 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法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 字號或其內容,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所列第1款至第5款 理由提起上訴時(第6款未準用,參照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32第2項規定),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 實,上訴理由狀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原判 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揭示,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最高法 院著有71年台上字第314號判例可資參照。三、本件就兩造間仍應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之規定乙節 ,原判決已於判決理由中充分論述(事實理由欄五、(一)⒈ 部分)。然本件上訴人上揭所載之上訴理由,其中理由㈠部 分,其僅臚列法律條文,並空泛指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之 管理人員自符合前揭規定」云云,惟並未指出依何訴訟資料 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揆諸前揭說明,其上 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至於上訴人其餘上訴理由僅在表明被上訴人薪資之計算方式 ,及是否應予扣款之事實,然就該等事實之存否,原審業依 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為法律上判斷,經核並無違法之處,且上
訴人之上訴理由並未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亦未指出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2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32第1 項、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瑞 蘭
法 官 陳 卿 和
法 官 李 悌 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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