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4年度,2169號
TCDV,94,除,2169,2006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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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2169號
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88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毓秀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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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21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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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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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張素妙 │ │94年1月9日 │ │7,989,800元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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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