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2379號
TCDV,94,訴,2379,2006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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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379號
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律師
複 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原名李源森
被   告 丁○○
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啟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素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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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