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379號
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律師
複 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原名李源森
被 告 丁○○
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啟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素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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