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1999號
TCDV,93,訴,1999,2006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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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999號
上 訴 人 甲○○○
            九弄八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乙○○二人因93年度訴字第1999號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819,3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8,527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貴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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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