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999號
上 訴 人 甲○○○
九弄八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乙○○二人因93年度訴字第1999號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819,3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8,527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貴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