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798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 洪明儒 律師複 代理人 陳小華被 告 臺灣工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志平訴訟代理人 陳譓伊 律師被 告 乙○○ 甲○○○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 廖瑞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3月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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