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1798號
TCDV,93,訴,1798,2006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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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798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
       洪明儒  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小華
被   告  臺灣工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平
訴訟代理人  陳譓伊  律師
被   告  乙○○
       甲○○○
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
       廖瑞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3月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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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工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工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