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5年度,4號
TCDM,95,附民,4,2006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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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日商.建伍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宗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十四號
法定代理人
兼被  告 乙○○
被   告 逢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被  告 甲○○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朱光國
                法 官 鍾堯航
                法 官 洪堯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柳寶倫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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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商.建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宗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逢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