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日商.建伍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宗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十四號
法定代理人
兼被 告 乙○○
被 告 逢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被 告 甲○○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朱光國
法 官 鍾堯航
法 官 洪堯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柳寶倫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