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自字,95年度,4號
TCDM,95,自,4,20060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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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自字第4號
自 訴 人 三合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之自訴狀所載。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 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 百二十九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自訴人自訴被告甲○○涉犯侵占罪嫌,並未依法委任律 師提起之,經本院裁定通知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 裁定業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送達於自訴人,有郵務送 達證書一份在卷可稽,自訴人雖於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具狀 委任江秀紋為自訴代理人,惟江秀紋係自訴人公司會計,亦 非律師,此有本院電話紀錄、法務部律師資格資料查詢單各 一紙在卷可參,其補正即非適法,揆諸前開說明,自訴人提 起本件自訴,於法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 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真明
法 官 黃渙文
法 官 劉逸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謝惠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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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合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