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360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己○○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影字
第949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受命
法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
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己○○幫助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己○○前有竊盜及傷害罪前科,最近一次係於民國八十九年 間因侵占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 ,甫於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執行完畢。詎猶不知警惕,在可 預見其將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及提款卡等資料出售予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綽號「阿猴」之成年人後,「阿猴」將可能將蒐集 所得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等資料提供予竊車勒贖集 團成員使用,遂行渠等恐嚇取財犯罪之目的,而其發生並不 違背自己本意之情況下,基於幫助他人犯恐嚇取財罪之不確 定故意,與「阿猴」約定由己○○將其於九十三年間在彰化 銀行草屯分行 (詳細帳戶資料詳如附表一所示)、第一銀行 草屯分行及中國商業銀行南投分行所開設之帳戶以新臺幣 ( 下同)五千元之代價出售予「阿猴」。旋己○○即於九十三 年底某日,在南投縣草屯鎮某處,接續將上開三家銀行存摺 及金融卡等資料出售並交付予「阿猴」,並取得一千餘元代 價(其餘代價未獲「阿猴」交付)。之後,「阿猴」即將如 附表一所示戶名為己○○之彰化銀行草屯分行帳號資料轉售 予乙○○供乙○○及申○○組成之竊車勒贖集團做為犯連續 恐嚇取財行為之工具。旋乙○○及申○○即共同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為多次竊車勒贖行為, 其中並於竊得如附表二及附表三所示之車輛後,以電話連繫 該等車主並恐嚇稱:若不依指示付款至如附表一所示己○○ 帳戶,即將該車解體或不予歸還等語,致使該等車主均心生 畏懼,且其中除附表二編號一號所示陳添章未付款外,餘均 依言匯款至如附表一所示己○○帳戶內。
二、案經臺中警察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 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己○○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庚○
○、丙○○、巳○○、B○○、辰○○、蘇玉蕊、游美玉、 許敬恆、歐春蓮、地○○、陳添章、酉○○、癸○○、鄭建 全、宇○○、天○○、A○○及甲○○等人於警詢中陳述車 子失竊及被恐嚇贖金之情節及證人即同案被告乙○○證述情 節相符,並有失竊車輛之詳細資料、被害人等所提出之匯款 單據及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二○○號刑事判決一份等件 在卷可稽。且按刑法上之故意,分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與 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 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 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 故意,而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 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再郵政儲金或銀 行帳戶可供款項之存匯、提領,一般人均可輕易申請開設, 並無任何資格條件之限制,如非有犯罪等不法目的或為掩飾 自己真實身分,依常情並無捨棄自己申設帳戶而迂迴向他人 洽借、收購帳戶使用之理,且近來竊車後恐嚇車主匯款始將 車輛返還之竊盜、恐嚇取財犯罪層出不窮,該等犯罪,多數 均係利用人頭帳戶作為匯、提款使用,迭經媒體廣為披載, 被告己○○係成年且智力成熟之人,對此應知之甚詳,竟將 上揭三個帳戶出售予「阿猴」,並由「阿猴」轉售乙○○所 屬竊車勒贖集團使用,被告己○○於交付之初,應可預見「 阿猴」將藉以提供予他人作為恐嚇取財等不法用途,否則何 須以人頭帳戶資為掩護,其有幫助乙○○所屬竊車勒贖集團 成員犯恐嚇取財罪之不確定故意甚明。綜上所述,被告自白 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應堪 認定。
二、查被告己○○僅參與提供金融機關帳戶予他人供恐嚇取財使 用,並無證據證明其有參與竊車勒贖之行為,或有與本件竊 車勒贖之人有共同之犯意聯絡,是被告己○○基於幫助之意 思,參與恐嚇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核被告 所為,係犯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 幫助恐嚇取財罪。被告係幫助犯,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 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再按連續幫助與幫助連續為不同 之犯罪態樣,如基於概括犯意,多次幫助他人犯罪,為連續 幫助,就幫助者而言,該幫助者有多次犯罪行為;如以一幫 助行為,幫助他人連續犯罪,則為幫助連續,就幫助者而言 ,僅有一次犯罪行為。本案被告所幫助之正犯即乙○○所屬 竊車勒贖集團成員,雖有多次之恐嚇取財犯行,惟被告既僅 有一個幫助行為,自僅論以一個幫助連續恐嚇取財罪。再被 告幫助乙○○所屬竊車勒贖集團犯上揭如附表三所示恐嚇取
財犯行部分,雖未據起訴,惟既與經檢察官起訴部分,具有 單純一罪關係,而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 此指明。末查,被告前有竊盜及傷害前科,最近一次係於八 十九年間因犯侵占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三月確定,於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 查註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按,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 年以內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 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爰審酌被告提供如 附表一所示之帳戶供乙○○所屬竊車勒贖成員非法使用,助 長社會犯罪風氣,所生危害非淺及其本身並未實際參與恐嚇 取財之犯行,無證據證明其因此獲得高額不法利得暨其犯罪 後坦承犯行,惟迄未賠償被害人損害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公訴意旨另認:被告己○○就如附表四所示被害人遭乙○○ 所屬集團成員竊車勒贖部分,及被告出售第一銀行草屯分行 及中國商業銀行南投分行帳戶資料予「阿猴」部分,被告均 亦犯有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幫助 恐嚇取財罪嫌云云。惟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 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 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 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 告受刑事追訴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 其他證據以資審認。且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 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 ,以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 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 ,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 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 院五十二年度臺上字第一三○○號、四十年度臺上字第八六 號及七十六年度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分別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已於九十一年二月八日修正 公布,修正後同條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 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 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 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 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 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臺 上字第一二八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如附表四所示被害人
於警詢中或稱已忘記匯款帳戶、或未陳明係將款項匯入何帳 戶,或已明確陳明所匯帳戶,惟並非被告己○○所開設帳戶 ,有如附表四所示被害人之警詢筆錄在卷可稽,此部分尚難 遽認被告亦構成幫助恐嚇取財罪。又被告出售予「阿猴」者 ,除如附表一示帳戶外,雖尚另有上揭二個帳戶,惟幫助犯 既屬從犯,既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乙○○等正犯有使用其 他二個帳戶供被害人匯款,亦難遽認被告此部分行為構成幫 助犯。且因檢察官認被告此部分罪嫌與上開有罪部分具有單 純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江 奇 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陳 美 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戶名 │金融機構名稱 │帳號 │
├─────┼──────────┼───────────┤
│己○○ │彰化銀行草屯分行 │000000000000000 │
└─────┴──────────┴───────────┘
附表二
┌──┬───┬────┬────┬────┬────┬────┬────┬────┐
│編號│被害人│竊取時間│竊取地點│所竊車輛│恐嚇時間│匯款帳戶│匯款金額│備註 │
│ │ │ │ │牌號 │ │ │(新臺幣│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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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陳添章│九十三年│彰化縣和│X5-3747 │九十三年│己○○彰│六萬元(│ │
│ │(警詢│十一月七│美路與孝│ │十一月十│化銀行草│未匯款)│ │
│ │受詢問│日十七時│德路路口│ │八日十八│屯分行 │ │ │
│ │人,被│許 │ │ │時許 │(未匯款│ │ │
│ │害人朱│ │ │ │ │) │ │ │
│ │雅玟)│ │ │ │ │ │ │ │
├──┼───┼────┼────┼────┼────┼────┼────┼────┤
│二 │酉○○│九十三年│臺中縣中│B8-2579 │九十三年│己○○彰│六萬元 │ │
│ │ │十一月二│棲路口 │ │十一月二│化銀行草│ │ │
│ │ │七日二二│ │ │十八日十│屯分行59│ │ │
│ │ │時許 │ │ │二時許 │00000000│ │ │
│ │ │ │ │ │ │4800 │ │ │
├──┼───┼────┼────┼────┼────┼────┼────┼────┤
│三 │癸○○│九十三年│臺中縣沙│OE-6066 │九十三年│己○○彰│六萬元 │ │
│ │ │十二月十│鹿鎮中棲│ │十二月十│化銀行草│ │ │
│ │ │二日二十│與文昌街│ │二日晚上│屯分行59│ │ │
│ │ │一時許 │口 │ │ │00000000│ │ │
│ │ │ │ │ │ │48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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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丙○○│九十三年│臺中縣大│3J-9066 │九十三年│彰化銀行│五萬一百│九十三年│
│ │ │十二月十│雅鄉 │ │十二月十│草屯分行│元 │十二月二│
│ │ │六日二十│ │ │六日二十│00000000│ │十四日匯│
│ │ │時許 │ │ │三時五十│754800 │ │款 │
│ │ │ │ │ │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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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鄭建全│九十三年│彰化縣和│9H-0278 │九十三年│己○○彰│六萬元 │ │
│ │(警詢│十二月十│美鎮山梨│ │十二月十│化銀行草│ │ │
│ │受詢問│九日十四│里鹿和路│ │九日十九│屯分行 │ │ │
│ │人,被│時許 │口 │ │時許 │ │ │ │
│ │害人三│ │ │ │ │ │ │ │
│ │勝染紗│ │ │ │ │ │ │ │
│ │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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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宇○○│九十三年│臺中縣沙│YN-9887 │九十三年│己○○彰│六萬五千│九十三年│
│ │ │十二月十│鹿鎮竹林│ │十二月二│化銀行帳│元 │十二月二│
│ │ │九日十九│北溪停車│ │十日下午│號590151│ │十二日匯│
│ │ │時許 │場 │ │ │00000000│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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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天○○│九十三年│臺中市南│2J-1485 │九十三年│己○○彰│五萬六千│九十三年│
│ │ │十二月二│屯區文心│ │十二月二│化銀行帳│元 │十二月二│
│ │ │七日十九│南七路與│ │七日晚上│號590151│ │十八日、│
│ │ │時許 │永春東路│ │ │00000000│ │二十九日│
│ │ │ │口 │ │ │ │ │先後匯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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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A○○│九十三年│臺中市南│S3-9858 │九十三年│00000000│三萬元 │ │
│ │ │十二月二│屯區文心│ │十二月二│00000000│ │ │
│ │ │七日二十│南五街三│ │十八日十│0 │ │ │
│ │ │時十分許│五○號附│ │七時十分│ │ │ │
│ │ │ │近 │ │經警尋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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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甲○○│九十四年│臺中市南│QT-9273 │失竊後隔│己○○彰│八萬二千│九十四年│
│ │ │一月三十│屯區忠勇│ │幾天 │化銀行草│元 │二月二日│
│ │ │日十四時│路五四之│ │ │屯分行59│ │、二月三│
│ │ │許 │五號前 │ │ │00000000│ │日先後匯│
│ │ │ │ │ │ │4800 │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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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歐春蓮│九十四年│臺中縣沙│B8-6727 │九十四年│己○○彰│四萬六千│九十四年│
│ │ │三月十三│鹿鎮三鹿│ │三月十三│化銀行草│元 │三月二十│
│ │ │日十四時│里中興路│ │日晚上 │屯分行59│ │五日、二│
│ │ │許 │四二○號│ │ │00000000│ │十八日先│
│ │ │ │前 │ │ │4800 │ │後匯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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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
│編號│被害人│竊取時間│竊取地點│所竊車輛│恐嚇時間│匯款帳戶│匯款金額│
│ │ │ │ │牌號 │ │ │(新臺幣│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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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庚○○│九十三年│臺中市南│X9-1272 │九十三年│己○○彰│七萬元 │
│ │ │十二月十│屯區永春│ │十二月十│化銀行帳│ │
│ │ │五日二十│公園旁 │ │四日 │號590151│ │
│ │ │時許 │ │ │ │00000000│ │
├──┼───┼────┼────┼────┼────┼────┼────┤
│二 │被害人│九十三年│臺中縣沙│6M-0933 │九十三年│己○○彰│五萬元 │
│ │丁○○│十二月二│鹿鎮興仁│ │十二月二│化銀行帳│ │
│ │報案人│十六日十│里光華路│ │十九日十│號590151│ │
│ │李梅琴│四時許 │與鎮南路│ │四時三十│00000000│ │
│ │ │ │口旁 │ │分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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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巳○○│九十四年│臺中市南│X2-8008 │九十四年│己○○彰│六萬元 │
│ │ │一月十六│區工學二│ │一月十八│化銀行帳│ │
│ │ │日十四時│街旁 │ │日 │號590151│ │
│ │ │許 │ │ │ │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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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B○○│九十四年│臺中縣龍│X3-7967 │九十四年│己○○彰│四萬六千│
│ │ │二月二日│井鄉遊園│ │二月五日│化銀行帳│元 │
│ │ │十六時許│北路附近│ │ │號590151│ │
│ │ │ │ │ │ │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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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辰○○│九十四年│臺中市西│B4-0558 │九十四年│己○○彰│七萬元 │
│ │ │二月十一│屯區天作│ │二月十四│化銀行帳│ │
│ │ │日十八時│街六十號│ │日十三時│號590151│ │
│ │ │十五分許│前 │ │五十九分│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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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C○○│九十四年│臺中市南│M8-8838 │九十四年│己○○彰│四萬元 │
│ │ │二月二十│區樹義六│ │二月二十│化銀行帳│ │
│ │ │六日二十│巷旁 │ │六日二十│號590151│ │
│ │ │一時許 │ │ │三時三十│00000000│ │
│ │ │ │ │ │五分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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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被害人│九十四年│臺中市北│X6-7597 │九十四年│己○○彰│三萬元 │
│ │卯○○│三月六日│屯區和順│ │三月十日│化銀行帳│ │
│ │報案人│十四時許│街江屋日│ │十四時五│號590151│ │
│ │游美玉│ │本料理店│ │十七分許│00000000│ │
│ │ │ │之停車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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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被害人│九十四年│臺中市德│2J-9386 │九十四年│己○○彰│六萬零一│
│ │未○○│三月六日│富路與建│ │三月八日│化銀行帳│百元 │
│ │報案人│十九時許│國南路口│ │十一時五│號590151│ │
│ │許敬恆│ │ │ │十三分許│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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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寅○○│九十四年│臺中縣沙│X3-7186 │九十四年│己○○彰│三萬五千│
│ │ │三月二十│鹿鎮中山│ │四月六日│化銀行帳│元 │
│ │ │四日十二│路旁 │ │十三時二│號590151│ │
│ │ │時許 │ │ │十六分許│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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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地○○│九十四年│臺中市忠│A9-6989 │九十四年│己○○彰│七萬元 │
│ │ │四月三日│明南路一│ │四月三日│化銀行帳│ │
│ │ │十一時許│三○○號│ │二十二時│號590151│ │
│ │ │ │前 │ │三十四分│00000000│ │
│ │ │ │ │ │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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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
┌──┬───┬────┬────┬────┬────┬────┬────┐
│編號│被害人│竊取時間│竊取地點│所竊車輛│恐嚇時間│匯款帳戶│匯款金額│
│ │ │ │ │牌號 │ │ │(新臺幣│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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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子○○│九十三年│臺中市南│W4-6178 │九十三年│李碧霞玉│八萬零一│
│ │ │三月六日│屯區環中│ │三月八至│山銀行帳│百元 │
│ │ │二十一時│路與永春│ │十日 │號043996│ │
│ │ │許 │東二路 │ │ │0000000 │ │
├──┼───┼────┼────┼────┼────┼────┼────┤
│二 │午○○│九十三年│臺中縣沙│3J-0660 │九十三年│華南銀行│五萬五千│
│ │ │四月十六│鹿鎮中山│ │四月十九│00000000│一百元 │
│ │ │日十九時│路旁 │ │日 │94948***│ │
│ │ │許 │ │ │ │(不記得│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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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丑○○│九十三年│臺中縣沙│B3-2036 │九十三年│忘記了 │八萬元 │
│ │ │四月十七│鹿鎮光華│ │四月十七│ │ │
│ │ │日二十時│路寶城游│ │、十九日│ │ │
│ │ │許 │泳池前 │ │ │ │ │
├──┼───┼────┼────┼────┼────┼────┼────┤
│四 │楊登嵙│九十三年│臺中市南│C8-5877 │九十三年│玉山銀行│三萬六千│
│ │(警詢│四月十八│德富路一│ │四月十九│中和分行│元 │
│ │受詢問│日十三時│四六巷口│ │、二十日│00000000│ │
│ │人,被│許 │ │ │左右 │38276 │ │
│ │害人楊│ │ │ │ │ │ │
│ │瓊雲)│ │ │ │ │ │ │
├──┼───┼────┼────┼────┼────┼────┼────┤
│五 │紀進源│九十三年│臺中市大│R7-6371 │九十三年│拒絕匯款│ │
│ │(警詢│四月十一│墩南路二│ │四月十一│ │ │
│ │受詢問│日十四時│三○號 │ │日晚上 │ │ │
│ │人,被│許 │ │ │ │ │ │
│ │害人太│ │ │ │ │ │ │
│ │祥證券│ │ │ │ │ │ │
│ │股份有│ │ │ │ │ │ │
│ │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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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張建陽│九十三年│臺中縣烏│9V-3603 │九十三年│華僑銀行│六萬元 │
│ │(警詢│四月十八│日鄉公園│ │四月十九│(詳細帳│ │
│ │受詢問│日十四時│二街一○│ │日 │戶資料不│ │
│ │人,被│許 │一號旁停│ │ │記的) │ │
│ │害人張│ │車場 │ │ │ │ │
│ │建發)│ │ │ │ │ │ │
├──┼───┼────┼────┼────┼────┼────┼────┤
│七 │鄭博斌│九十三年│臺中市北│S5-5209 │九十三年│忘記了 │五萬二千│
│ │(警詢│十一月十│區柳川西│ │十一月十│ │元 │
│ │受詢問│八日十七│路與五常│ │九日下午│ │ │
│ │人,被│時許 │街口 │ │二二時許│ │ │
│ │害人莊│ │ │ │ │ │ │
│ │淑嫣)│ │ │ │ │ │ │
├──┼───┼────┼────┼────┼────┼────┼────┤
│八 │黃○○│九十三年│臺中市南│A5-4943 │九十三年│洪文智誠│六萬六千│
│ │ │十一月二│區五權南│ │十一月二│泰銀行員│元 │
│ │ │七日二十│路七三七│ │十八日 │林分行03│ │
│ │ │時許 │之一號前│ │ │00000000│ │
│ │ │ │ │ │ │11 │ │
├──┼───┼────┼────┼────┼────┼────┼────┤
│九 │蘇靜宜│九十三年│臺中市南│DL-6808 │九十三年│拒絕匯款│ │
│ │(警詢│十二月八│區與合作│ │十二月十│ │ │
│ │受詢問│日十六時│街口 │ │三日十三│ │ │
│ │人,被│許 │ │ │時許 │ │ │
│ │害人東│ │ │ │ │ │ │
│ │興振業│ │ │ │ │ │ │
│ │股份有│ │ │ │ │ │ │
│ │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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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陳家惠│九十三年│彰化市景│CE-0988 │九十三年│郭淑蕙彰│六萬元 │
│ │(警詢│十二月五│宗街四十│ │十二月五│化銀行南│ │
│ │受詢問│日十七時│巷四二號│ │日晚上 │勢角分行│ │
│ │人,被│許 │前 │ │ │00000000│ │
│ │害人李│ │ │ │ │225600 │ │
│ │彩霜)│ │ │ │ │ │ │
├──┼───┼────┼────┼────┼────┼────┼────┤
│十一│謝秀葉│九十三年│臺中縣沙│B2-1809 │九十三年│李碧霞玉│六萬元 │
│ │(警詢│十二月十│鹿鎮光華│ │十二月十│山銀行中│(未匯款│
│ │受詢問│二日十五│路路口 │ │五日十三│和分行(│) │
│ │人,被│時許 │ │ │時許 │未匯款)│ │
│ │害人滑│ │ │ │ │ │ │
│ │軌公司│ │ │ │ │ │ │
│ │) │ │ │ │ │ │ │
├──┼───┼────┼────┼────┼────┼────┼────┤
│十二│亥○○│九十三年│臺中市南│6Q-7171 │九十三年│洪文智誠│壹拾萬元│
│ │ │十二月十│區○○街│ │十二月十│泰銀行員│ │
│ │ │三日二一│六十號前│ │四日十二│林分行03│ │
│ │ │時許 │ │ │時二一分│00000000│ │
│ │ │ │ │ │許 │88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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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藍高山│九十三年│臺中市南│3W-5588 │九十三年│未匯款 │ │
│ │(警詢│十二月十│區○○路│ │十二月二│ │ │
│ │受詢問│九日十五│一段 │ │十日 │ │ │
│ │人,被│時四十分│ │ │ │ │ │
│ │害人賴│ │ │ │ │ │ │
│ │清華)│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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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戊○○│九十三年│彰化市中│A7-6557 │九十三年│林東義草│六萬六千│
│ │ │十二月十│華西路一│ │十二月二│屯郵局00│元 │
│ │ │九日十四│五七巷路│ │十日十三│00000000│ │
│ │ │時許 │口 │ │時許 │491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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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辛○○│九十四年│臺中縣沙│Q8-6217 │九十四年│郭淑蕙彰│五萬元 │
│ │(警詢│一月一日│鹿鎮北勢│ │一月一日│化銀行南│ │
│ │受詢問│十四時五│東路五七│ │晚上十九│勢角分行│ │
│ │人,被│十分許 │三號旁 │ │時許 │00000000│ │
│ │害人李│ │ │ │ │225600 │ │
│ │智文)│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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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張樹枝│九十四年│臺中縣霧│M9-5696 │九十四年│林東義草│七萬零一│
│ │(警詢│一月一日│峰鄉四德│ │一月一日│屯郵局00│百元 │
│ │受詢問│十五時許│路六六七│ │二十二時│00000000│ │
│ │人,被│ │之三號前│ │二一分許│4911 │ │
│ │害人蔡│ │ │ │ │ │ │
│ │月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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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戌○○│九十四年│臺中縣大│QT-3595 │九十四年│未匯款 │ │
│ │ │一月一日│肚鄉中沙│ │一月一日│ │ │
│ │ │十八時許│路 │ │晚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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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壬○○│九十四年│臺中縣沙│T6-8080 │失竊後隔│玉山銀行│四萬元 │
│ │ │一月十日│鹿鎮光大│ │幾天 │中和分行│ │
│ │ │十八時許│路八三號│ │ │00000000│ │
│ │ │ │前 │ │ │3837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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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黃水治│九十四年│臺中市工│DR-8009 │九十四年│拒絕匯款│ │
│ │(警詢│一月十一│業七路十│ │一月十二│ │ │
│ │受詢問│日十六時│號前 │ │日十七時│ │ │
│ │人,被│許 │ │ │許 │ │ │
│ │害人廣│ │ │ │ │ │ │
│ │珍興食│ │ │ │ │ │ │
│ │品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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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宙○○│九十四年│彰化縣埔│9900-LK │九十四年│洪文智誠│五萬元 │
│ │ │二月十九│鹽鄉彰水│ │二月十九│泰銀行員│ │
│ │ │日十七時│路一段一│ │日十七時│林分行39│ │
│ │ │許 │八八號旁│ │四十分左│00000000│ │
│ │ │ │ │ │右 │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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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玄○○│九十四年│臺中市西│S5-4131 │失竊後隔│郭淑蕙彰│六萬一百│
│ │ │三月四日│區忠明南│ │幾天 │化銀行南│元 │
│ │ │二一時許│路與五權│ │ │勢角分行│ │
│ │ │ │西路口 │ │ │00000000│ │
│ │ │ │ │ │ │2256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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