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4年度,2553號
TCDM,94,訴,2553,20060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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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255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G○○
      酉○○
前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胡昇寶 律師
被   告 X○○
      辛○○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
四六五三號、第五六二一號、第一0三0七號、第一二七四一號
、第一九七七四號、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八二三一號)及移送本院
併案辦理(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
一三三五號、偵字第一三三六號),被告等均於準備程序就被訴
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並予判決如下:
主 文
G○○酉○○X○○辛○○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肆年。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報聘書、合約書、編號一五所示之應徵人員簽到本、編號二六所示之求職證明、編號二八所示之應徵人員簽到本,附表四編號三所示之公司產品表、編號五所示之華南銀行刷卡對帳單、編號六所示之信用卡刷卡機、編號七所示之產品訂購單、編號九所示之人員簽到表、編號一0所示之信用卡簽帳單、編號一三所示之委託書、編號一四所示之自願購買申請書、編號一五所示之切結書、編號一六所示之報聘書、編號一七、一八所示之空白合約書、編號一九所示之刊登平面廣告文稿、編號二0所示之報紙、夾報廣告、編號二一所示之手動信用刷卡機、編號二三至六三所示之標準型內衣、化妝品、保養品、隔離粉底霜與編號六五所示之公司簡介,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G○○酉○○X○○辛○○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 刑之宣告,素行尚佳,G○○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間起、酉 ○○自九十一年六月間起、X○○自九十年四月初起、辛○ ○自九十一年四月四日起,咸先後受僱於由石鐵錚(由檢察 官另行提起公訴)擔任實際負責人,設於臺中市○○區○○ 路二段五一號十八樓之「金凱鋒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金凱鋒公司)、由余慶松(亦由檢察官另行提起公訴) 為實際負責人,設於臺中市○區○○路一段六三一號A棟四 樓之一之「露詩丹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露詩丹娜公



司)及由Z○○(由本院另行審結)所設立,位於臺中市○ 區○○○路三0三號九樓之「亞太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亞太龍公司),分別擔任業務主任、襄理、協理、經理 等職務,渠等因在金凱鋒公司求職過程中,為謀得公司之職 位,而遭公司成員遊說詐騙,均以高價購買公司之產品或入 股投資公司,因不甘受損,試圖取回渠等所付出之款項,竟 與如附表一、二之面試及遊說購物入股者欄所示之石鐵錚、 余慶松、Z○○等公司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以相同手法詐取他人財物並恃以維生之犯意聯絡,明知渠 等所任職之上述各該公司並無實際之工作可資仲介,仍利用 無求職或社會經驗之學校畢業生、志願役退伍軍人與中年失 業人士急於求職之心理,先在聯合報、自由時報、中國時報 等不特定報紙及網路上刊登徵聘「凱盛科技招聘儲備幹部、 行政職員、倉管人員、總機櫃檯(工作地點斗六科技工業區 、斗南豐田工業區)」、「正東企業(股)公司誠徵會計助 理、品管人員、理貨司機(工作地點:幼獅工業區)」、「 欣華(股)有限公司徵廠務助理、行政專員(工作地點:關 連、臺中工業區)」、「中日研發生產製造商人事管理部徵 儲備幹部、職員、倉管、總機、廠務助理」、「德聯生化- 物流管理中心徵倉務管理員、行政櫃檯、客服人員」、「電 腦工程師」、「行政人員、客服人員、總務人員(上班地點 :雲林科學園區)」、「冠宏科技公司行政職員」、「環宇 科技徵內勤人員、諮詢客服、會計助理、倉儲人員」等求職 訊息,或自行至人力銀行網站尋找並通知求職者,或利用已 退伍之志願役士官兵軍中人脈關係,尋找軍中同袍,以上開 訛稱之職缺,誘使求職者至前揭金凱鋒公司、露詩丹娜公司 及亞太龍公司等公司應徵,再於面試應徵者時,許以每月新 台幣(下同)二萬餘元至三萬餘元不等之固定薪俸,使應徵 者卸除警覺心,繼之要求應徵者需購買金凱鋒公司及露詩丹 娜公司廉價之產品或投資亞太龍公司所設立之網路咖啡店, 以示對公司之信心,若不購買公司產品或投資,公司將無法 聘僱為員工等語,詐騙應徵者,而以此手法,在金凱鋒公司 及露詩丹娜公司時期要求應徵者購買公司之調整型內衣、化 妝品、精油等產品(每單位為三萬八千八百五十元),在亞 太龍公司時期,則要求應徵者投資入股網路咖啡店(每股二 萬五千元)或投資購買電腦寄放(每台電腦五萬元),致使 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程琇絹、h○○等人〔起訴書附表二編 號一至一二之被害人a○○、玄○○、S○○、子○○、丙 ○○、丁○○、甲○○、戊○○、羅偉銘、M○○、宇○○ 、V○○等人,係於九十年十月至九十二年二月間,先後至



亦由Z○○所設立,位於臺中市○○區○○路三段四四七號 二六樓之「宏盛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盛公司, 前身分別為九十年九月十二日設立之「東鎮國際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鶴之華股份有限公司」)應徵而遭受詐騙,因 G○○酉○○X○○辛○○均未曾於宏盛公司任職, 是就渠等涉案部分,不將a○○等九人列為被害人;另起訴 書附表二編號三五之f○○已於本院審理時到庭陳稱其係因 保險業務結識Z○○,Z○○當時確以投資名義,請其出資 入股亞太龍公司經營之網路咖啡店,其才以Z○○應繳之保 費抵付出資額,是f○○投資並無遭詐騙之情,自非被害人 ,應予剔除〕,為求得固定薪俸之工作,因而陷於錯誤,受 騙上當,分別交付五千元至三十一萬零八百元不等之金錢。 G○○等人俟程琇絹、h○○等應徵者已購買公司產品或投 資入股後,即告知程琇絹、h○○等人公司並無底薪,任職 者之薪資均係採業務獎金制度,程琇絹、h○○等人因無法 向外界銷售公司產品或拉攏他人入股,致無法取得業務獎金 之酬勞,生活無以為繼,不得已只得知難而退,或於得悉公 司以此不法手段誘騙求職者,因不願同流合污,憤而離職, G○○等人即以此「假應徵、真詐財」之手法,重覆欺騙求 職者,所得款項均依比例朋分花用,並均恃此維生,而以之 為常業。嗣經應徵者黃麗萍報警究辦,由警分別於九十一年 十月十七日十七時五十五分許、九十二年一月二日十七時三 十分許,先後在金凱鋒公司及露詩丹娜公司所在上址查獲, 並扣得如附表三、附表四所示之物;另Z○○、G○○等人 復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十八時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 索票在亞太龍公司所設前址搜索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及被害人羅偉銘陳文洲、 亥○○、丑○○訴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由該 署檢察官自動檢舉簽分偵查起訴;暨被害人黃麗萍訴由臺中 市警察局第四分局,被害人楊子寬盧文英陳麗棋、陳月 娥、呂梅凰訴由臺中縣警察局均移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本院併案審理。
理 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G○○酉○○X○○辛○○均於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據同案與另案被告即亦 為前述各該公司成員之j○○(已另行審結)、張震生、陳 永堂、葉逸夫(原名葉莞輔)、劉啟賢、李慧玲、蔡巧如( 原名蔡佩玲)、黃惠蘭、王慧玲、劉璟紳(原名劉育成)、 廖淑琴陳昭吉廖文志陳佳偉供述明確,核與證人即被 害人陳麗棋(見他字第二二二六號卷第六頁至第七頁、偵字



第一三三六號卷⑵第六八頁、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⑹第一 一九頁至第一二四頁)、翁瑩倫(見偵字第一三三五號卷⑵ 第七頁至第八頁、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⑹第一四四頁至第 一四九頁)、謝育瑋(見偵字第一三三五號卷⑵第七三頁反 面、第七五頁至第七六頁、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⑹第三三 六頁至第三三八頁)、白仁法(見偵字第一三三五號卷⑵第 八一頁至第八三頁)、陳美吟(見偵字第一三三五號卷⑵第 一四四頁反面至第一四六頁、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⑹第三 0八頁至第三一三頁)、簡淑萍(見偵字第一三三五號卷⑵ 第一四八頁反面)、高秀枝(見偵字第一三三五號卷⑵第一 五0頁反面至第一五一頁反面、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⑹第 三三六頁至第三三八頁)、張清鐘(見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 卷⑹第一三二頁至第一三五頁)、許櫻美(見偵字第二0四 八七號卷⑹第一三二頁至第一三五頁)、羅賴旭(見偵字第 一三三五號卷⑴第六二頁至第六三頁反面)、葉馥雯(見偵 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⑴第一一三頁)、林君如(見偵字第八 四六二號卷第二二頁反面至第二三頁反面、偵字第二0四八 七號卷⑹第三九八頁至第四0五頁)、洪若瑜(見偵字第八 四六二號卷第五二頁反面、第六六頁至第六七頁、偵字第一 三三五號卷⑵第四八頁至第五0頁)、楊子寬(見他字第二 二二六號卷第三頁至第五頁、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⑵第一 三八頁及其反面、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⑹第四0頁至第四 四頁、偵字第一三三六號卷⑴第七九頁及其反面)、盧盈媜 (見他字第二二二六號卷第九頁至第一一頁反面、偵字第二 0四八七號卷⑹第三0八頁至第三一二頁)、楊爵如(見偵 字第一三三五號卷⑴第六七頁反面至第六八頁反面、偵字第 二0四八七號卷⑹第一一九頁至第一二四頁)、林綠屏(見 偵字第一三三五號卷⑵第九頁反面至第一0頁)、黃麗秋( 見偵字第一三三五號卷⑵第二六頁)、林育瑩(見偵字第一 三三五號卷⑵第九一頁反面至第九二頁反面、第二0四八七 號卷⑹第一五六頁至第一五八頁)、周詠珊(見偵字第一三 三五號卷⑵第九四頁反面至第九六頁、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 卷⑹第一七九頁至第一八0頁)、吳采樺(見偵字第一三三 五號卷⑵第一00頁至第一0二頁)、沈美妤(見偵字第一 三三五號卷⑵第一一一頁反面至第一一三頁、第一一四頁反 面至第一一五頁、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⑹第一七0頁至第 一七四頁)、石西峻(見偵字第一三三五號卷⑵第一六二頁 至第一六三頁、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⑹第三0八頁至第三 一二頁)、吳麗敏(見偵字第一三三五號卷⑵第一七一頁反 面至第一七二頁反面)、謝秀雲(見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



⑴第一八八頁至第一八九頁、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⑹第八 頁)、黃雅文(見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⑴第二一一頁至第 二一二頁、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⑶第三三頁反面至第三四 頁反面、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⑵第一三七頁及其反面、偵 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⑹第二四四頁至第二四八頁)、張見豪 (見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⑴第二一五頁至第二一七頁)、 葉靜宜(見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⑹第一一九頁至第一二四 頁)、高肇康(見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⑹第六八頁至第七 一頁)、蔡秋萍(見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⑹第二五八頁至 第二六三頁、他字第一七五0號卷第一三頁反面至第一四頁 反面、偵字第二三五九四號卷第一一頁)、洪孟君(見偵字 第二0四八七號卷⑹第三0八頁至第三一二頁)、江彥玲( 見偵字第一三三五號卷⑵第一八四頁至第一八六頁、偵字第 二0四八七號卷⑹第三三六頁至第三三八頁)、洪文譓(見 偵字第二三五九九號卷第一一頁)、陳月娥(見他字第二二 二六號卷第一五頁至第一六頁、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⑹第 一一九頁至第一二四頁)、R○○(見偵字第一三三五號卷 ⑵第五八頁至第五九頁反面)、楊麗靜(見偵字第一三三五 號卷⑵第一五三頁至第一五五頁、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⑹ 第一三0頁至第一三一頁)、洪育裕(見偵字第二0四八七 號卷⑵第一三0頁至第一三一頁)、孫淑君(見偵字第二0 四八七號卷⑵第一四0頁至第一四一頁)、董小玲(見偵字 第二0四八七號卷⑵第一四五頁及其反面、第二0四八七號 卷⑹第四0頁至第四四頁)、賴瑞珠(見偵字第二0四八七 號卷⑴第二二三頁至第二二四頁反面、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 卷⑵第一八三頁至第一八五頁、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⑹第 三一頁至第三三頁)、孫明豪(見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⑵ 第一九三頁至第一九四頁、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⑹第九0 頁至第九六頁)、J○○(見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⑵第二 0一頁反面、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⑹第一0四頁至第一0 八頁)、程琇絹(見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⑵第二0二頁及 其反面、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⑹第二九八頁至第三0一頁 )、邱春蘭(見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⑵第二0五頁及其反 面、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⑹第二九八頁至第三0一頁)、 李淑惠(見偵字第一三三五號卷⑴第六五頁至第六六頁反面 、偵字第一三三五號卷⑶第四頁至第七頁)、錢世明(見偵 字第一三三五號卷⑵第一三三頁至第一三四頁)、黃家麟( 見偵字第一三三五號卷⑵第二八頁至第二九頁、偵字第二0 四八七號卷⑴第一八八頁至第一八九頁)、劉鳳珠(見偵字 第二0四八七號卷⑶第二二頁反面至第二四頁、偵字第一二



八0號卷第三八頁、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⑹第四0頁至第 四一頁)、林雲珠(見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⑹第一八頁至 第二0頁)、陳祇羽(見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⑴第一九五 頁至第一九六頁、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⑹第一八頁至第二 0頁)、林建瑋(見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⑹第一三二頁至 第一三五頁)、乙○○(見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⑹第一四 四頁至第一四九頁)、陳正義(見偵字第一三三五號卷⑵第 一四0頁至第一四一頁、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⑹第一七0 頁至第一七四頁)、施柏志(見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⑹第 三九八頁至第四0五頁)、王瓊慧(見偵字第四六五三號卷 ⑵第五0頁至第五一頁)、卯○○(見偵字第四六五三號卷 ⑵第五二頁反面)、何婉玲(見偵字第四六五三號卷⑵第七 九頁及其反面)、O○○(見偵字第四六五三號卷⑴第一二 二頁至第一二五頁)、柯美妃(見偵字第四六五三號卷⑴第 一三三頁反面至第一三四頁)、庚○○(見偵字第四六五三 號卷⑴第一三六頁至第一三七頁)、U○○(見偵字第四六 五三號卷⑵第七三頁反面)、何繐蓁(見偵字第四六五三號 卷⑵第一二三頁及其反面)、鄭湘翎(見偵字第四六五三號 卷⑵第一五七頁及其反面)、癸○○(見偵字第四六五三號 卷⑴第一二八頁反面至第一二九頁、偵字第四六五三號卷⑵ 第一一八頁及其反面)、葉淑蕙(見偵字第四六五三號卷⑴ 第一三一頁反面至第一三二頁、偵字第四六五三號卷⑶第八 四頁至第八五頁)、盧淑玲(見偵字第四六五三號卷⑴第一 三六頁至第一三七頁)、楊耀賢(見偵字第四六五三號卷⑴ 第一六二頁反面至第一六三頁)、張肇文(見偵字第四六五 三號卷⑴第一六四頁反面)、陳文洲(見偵字第四六五三號 卷⑵第九三頁及其反面)與L○○(見偵字第四六五三號卷 ⑵第一三五頁及其反面)等人先後於警詢及偵查中所陳分別 在金凱鋒公司、露詩丹娜公司及亞太龍公司應徵時,遭被告 G○○酉○○X○○辛○○以前揭手法詐騙財物之情 節相符,且有卷附之臺中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亞太龍公 司網站徵才資料、發票及出貨單、亞太龍網路咖啡館電腦寄 售合約書、亞太龍公司專案報聘書、聲明書、切結書、亞太 龍公司新進人員訓練考核表、員警執行搜索時之現場照片、 登報徵才資料影本等件在卷(見偵字第四六五三號卷⑴第一 八七頁至第二三七頁,偵字第四六五三號卷⑵第一九七頁至 第二一五頁),暨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報聘書、合約書、 編號一五所示之應徵人員簽到本、編號二六所示之求職證明 、編號二八所示之應徵人員簽到本,附表四編號三所示之公 司產品表、編號五所示之華南銀行刷卡對帳單、編號六所示



之信用卡刷卡機、編號七所示之產品訂購單、編號九所示之 人員簽到表、編號一0所示之信用卡簽帳單、編號一三所示 之委託書、編號一四所示之自願購買申請書、編號一五所示 之切結書、編號一六所示之報聘書、編號一七、一八所示之 空白合約書、編號一九所示之刊登平面廣告文稿、編號二0 所示之報紙、夾報廣告、編號二一所示之手動信用刷卡機、 編號二三至六三所示之標準型內衣、化妝品、保養品、隔離 粉底霜與編號六五所示之公司簡介等為被告X○○及共犯即 另案被告石鐵錚、余慶松所有供被告G○○等人為前揭金凱 峰等公司營運而違犯本件詐欺犯行所用之物或因本件犯罪所 得之物扣案可資佐證,足見被告任意性自白,核與客觀事實 相符,堪予採信。復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 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 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 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八十五 年臺上字第五一0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查被告G○○、酉 ○○、X○○辛○○等人違犯本件犯行時,並無其他工作 ,而係先後受僱於同案被告石鐵錚、余慶松及Z○○,且其 係以向應徵者推銷公司產品所得抽取佣金之方式獲利等情, 業據渠等於本院審理時供陳明確(見本院卷⑷第九三頁至第 九四頁、第一一三頁),顯見被告G○○等人確有從事上開 詐欺犯行營生,並以之為常業之意思。綜此,本件事證至臻 明確,被告G○○等人之犯行,均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G○○酉○○X○○辛○○所為,均係犯刑法 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被告G○○酉○○X○○辛○○與另案及同案被告石鐵錚、余慶松、Z○○、j○ ○等公司成員間,就本件常業詐欺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俱為共同正犯。起訴意旨雖未敘及被告G○○、酉 ○○、X○○辛○○等人任職於金凱鋒公司與露詩丹娜公 司期間,以前述手法詐騙應徵者之犯行,惟被告G○○、酉 ○○、X○○辛○○此部分犯行與公訴人已起訴之渠等任 職於亞太龍公司時以同一方式詐欺之犯罪事實既屬常業犯之 包括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爰審 酌被告G○○酉○○X○○辛○○前均無不法犯罪前 科紀錄,素行尚佳,渠等於本件犯罪之手段、情節,犯罪所 生之危害、所得之利益,兼衡酌被告G○○酉○○、X○ ○及辛○○本均為犯罪被害人,因不甘受損,始失慮而為本 件犯行,渠等犯後俱已坦承犯行,足見深切悔意之犯罪後態 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G○ ○、酉○○X○○辛○○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四份在卷可按,目 前已分別於金典興企業有限公司、世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東儀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及野球名人小吃店擔任品檢 班長、業務人員、業務技導與外場服務人員等職務,亦有渠 等提出之在職證明可查(見本院卷⑷第九七頁至第九九頁、 第一一六頁),被告G○○酉○○X○○辛○○經此 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 因認對渠等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俱併予宣 告緩刑四年,以啟自新。
三、另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報聘書、合約書、編號一五所 示之應徵人員簽到本、編號二六所示之求職證明、編號二八 所示之應徵人員簽到本,附表四編號三所示之公司產品表、 編號五所示之華南銀行刷卡對帳單、編號六所示之信用卡刷 卡機、編號七所示之產品訂購單、編號九所示之人員簽到表 、編號一0所示之信用卡簽帳單、編號一三所示之委託書、 編號一四所示之自願購買申請書、編號一五所示之切結書、 編號一六所示之報聘書、編號一七、一八所示之空白合約書 、編號一九所示之刊登平面廣告文稿、編號二0所示之報紙 、夾報廣告、編號二一所示之手動信用刷卡機、編號二三至 六三所示之標準型內衣、化妝品、保養品、隔離粉底霜與編 號六五所示之公司簡介等物,為被告X○○及共犯即另案被 告石鐵錚、余慶松所有供被告G○○酉○○X○○與辛 ○○等人為前揭金凱峰等公司營運而違犯本件詐欺犯行所用 之物或因本件犯罪所得之物,此業據被告G○○等人供陳明 確,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予以 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二至編號六之一般資料、編 號七之員工薪資佣金收據、編號八所示之員工團保名冊、編 號九所示之報到名單、編號一0所示之員工帳號、編號一一 所示之出貨明細、編號一二所示之團保名單、編號一三所示 之每日庫存明細表、編號一四所示之員工團保名冊、編號一 六所示之名片明細、編號一七所示之其他分類冊、編號一八 所示之出貨明細、編號一九所示之申請團保資料、編號二0 所示之電話登記本、編號二一所示之庫存帳冊、編號二二所 示之員工勞保卡、編號二三所示之員工勞健保名冊、編號二 四、二五所示之存證信函、編號二七所示之履歷表、編號二 九所示之員工印章、編號三0所示之員工身分證,附表四編 號一所示之年度薪資獎金簽領表、編號二所示之薪資分配表 、編號四所示之員工保險申請表、編號八所示之九十一年度 帳冊、編號一一所示之存證信函、編號一二所示之新進人員 履歷表、編號二二所示之四樓分配表及編號六四所示之在職



課稅等物,核與被告G○○等人之本件犯行並無直接關聯性 ,尚難認係供被告G○○等人為本件犯行所用或因犯罪所得 之物,爰不併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E○○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思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3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至金凱峰公司、露詩丹娜公司應徵之被害人、遭詐騙之 日期及金額】
┌──┬───┬──────┬───────┬─────┐
│編號│姓 名│ 遭詐騙日期 │面試及遊說購物│遭詐騙金額│
│ │ │ │者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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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程琇絹│90年09月間 │辛○○X○○│35000 │
│ │ │ │、黃惠蘭、劉璟│ │
│ │ │ │紳、B○○ │ │
├──┼───┼──────┼───────┼─────┤
│ 二 │邱春蘭│90年09月間 │辛○○X○○│35000 │
│ │ │ │、黃惠蘭、劉璟│ │
│ │ │ │紳、B○○ │ │
├──┼───┼──────┼───────┼─────┤
│ 三 │黃俊曄│90年09月下旬│陳金鳳 │69000 │
├──┼───┼──────┼───────┼─────┤
│ 四 │宙○○│91年01月12日│酉○○ │77700 │
├──┼───┼──────┼───────┼─────┤
│ 五 │劉九榕│約91年03月15│張震生、B○○│155400 │
│ │ │日 │、王慧玲 │ │
├──┼───┼──────┼───────┼─────┤
│ 六 │J○○│約91年03月26│黃惠蘭、劉璟紳│130200 │




│ │ │日 │、X○○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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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呂佳昇│91年03月28日│陳協理 │19000 │
├──┼───┼──────┼───────┼─────┤
│ 八 │孫明豪│91年04月22日│辛○○ │91350 │
├──┼───┼──────┼───────┼─────┤
│ 九 │孫淑君│91年04月23日│陳昭吉 │38850 │
├──┼───┼──────┼───────┼─────┤
│一0│洪文譓│91年05月10日│陳昭吉 │52500 │
├──┼───┼──────┼───────┼─────┤
│一一│黃光宏│91年05月18日│B○○、陳昭吉│38850 │
├──┼───┼──────┼───────┼─────┤
│一二│張秀蘭│91年05月30日│張震生 │38850 │
├──┼───┼──────┼───────┼─────┤
│一三│施富美│91年07月03日│王之含、陳泳華│116550 │
├──┼───┼──────┼───────┼─────┤
│一四│蔡秋萍│91年07月12日│葉逸夫酉○○│10000 │
│ │ │ │、辛○○ │ │
├──┼───┼──────┼───────┼─────┤
│一五│羅賴旭│91年07月16日│G○○ │1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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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朱迎華│91年07月19日│張震生陳泳華│106000 │
│ │ │ │、B○○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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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林庭云│91年07月21日│辛○○陳永堂│77700 │
│ │ │ │、葉逸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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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陳月娥│91年07月24日│廖文志陳昭吉│310800 │
│ │ │91年07月25日│、辛○○、廖軒│ │
│ │ │ │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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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黃瓊誼│91年07月28日│徐聖祐 │77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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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連鳳娘│91年08月02日│陳沛麒 │116550 │
│ │ │91年08月06日│ │ │
│ │ │91年08月07日│ │ │
│ │ │91年08月1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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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劉鳳珠│91年08月06日│陳金鳳、王月雲│77700 │
│ │ │ │、葉逸夫、吳佳│ │




│ │ │ │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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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盧建評│91年08月12日│黃惠蘭、劉璟紳│233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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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c○○│91年08月14日│黃鐙毅、陳靜儀│38850 │
│ │ │91年08月16日│、黃俊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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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黃婉玉│91年08月20日│張紫雲、黃鐙毅│38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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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陳祉羽│91年08月23日│辛○○ │38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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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莊建偉│91年08月23日│陳俊翔、黃惠蘭│38850 │
├──┼───┼──────┼───────┼─────┤
│二七│李礿諮│91年08月27日│陳昭吉、游晉昂│155400 │
│ │ │ │、劉啟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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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廖婉君│91年08月28日│陳沛麒 │38850 │
├──┼───┼──────┼───────┼─────┤
│二九│謝秀雲│91年08月29日│葉逸夫X○○│38850 │
│ │ │ │、紀立恆、劉啟│ │
│ │ │ │賢、陳靜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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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0│黃雅文│91年08月30日│陳永堂酉○○│77700 │
│ │ │ │、王慧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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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洪育裕│91年09月02日│劉璟紳 │105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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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林育如│91年09月06日│陳沛麒 │38850 │
├──┼───┼──────┼───────┼─────┤
│三三│張見豪│91年09月10日│陳永堂酉○○│77700 │
│ │ │ │、廖淑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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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洪惠玲│91年09月10日│陳永堂酉○○│38850 │
│ │ │ │、廖淑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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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王鴻銘│91年09月11日│黃惠蘭、劉璟紳│77000 │
├──┼───┼──────┼───────┼─────┤
│三六│楊子寬│91年09月17日│酉○○蔡巧如│116550 │
│ │ │91年09月18日│、辛○○、廖淑│ │
│ │ │ │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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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盧盈媜│91年09月20日│王慧玲、酉○○│89000 │
│ │ │ │、姜淑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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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曾釋慕│91年09月24日│廖文志郭芳蘭│155400 │
│ │ │ │、陳昭吉、黃惠│ │
│ │ │ │蘭 │ │
├──┼───┼──────┼───────┼─────┤
│三九│呂梅凰│91年09月24日│王麗冠、陳昭吉│77700 │
│ │ │ │、廖文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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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0│陳麗棋│91年09月26日│廖文志陳昭吉│77700 │
│ │ │91年09月27日│、G○○、李慧│ │
│ │ │ │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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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葉靜宜│91年09月27日│陳永堂酉○○│155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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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二│陳慧娟│91年09月間 │王麗冠、廖文志│155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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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紀怡琦│91年10月04日│黃惠蘭 │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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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四│賴瑞珠│91年10月07日│劉璟紳、黃惠蘭│77700 │
├──┼───┼──────┼───────┼─────┤
│四五│池慧玲│91年10月07日│陳昭吉 │38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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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黃麗萍│91年10月12日│陳永堂廖淑琴│4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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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七│黃燕珊│91年10月17日│黃惠蘭 │155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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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八│翁瑩倫│91年11月初 │酉○○廖淑琴│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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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九│顧仁華│91年11月04日│葉經理 │167580 │
│ │ │91年12月3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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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0│董小玲│91年11月08日│辛○○ │60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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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林綠屏│91年11月11日│劉璟紳、黃惠蘭│49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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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二│乙○○│91年11月11日│陳昭吉辛○○│568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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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三│張清鐘│91年11月15日│G○○、王慧玲│125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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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黃麗秋│91年11月15日│黃惠蘭 │4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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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五│林榮祥│91年11月18日│陳課長 │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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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六│R○○│91年11月21日│陳永堂 │41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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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七│洪若瑜│91年11月21日│酉○○、王慧玲│179600 │
│ │ │91年11月2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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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八│許櫻美│91年12月初 │G○○、李慧玲│5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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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九│廖貫伶│91年12月02日│黃惠蘭、劉璟紳│49900 │
├──┼───┼──────┼───────┼─────┤
│六0│白仁法│91年12月02日│劉璟紳、陳昭吉│99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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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林育瑩│91年12月02日│酉○○廖淑琴│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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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二│周詠珊│91年12月06日│陳永堂辛○○│2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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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凱鋒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露詩丹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典興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