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43號
聲 請 人 惠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宏仁
代 理 人 郭晉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 月19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76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765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10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林淑鳳
法 官 陳勇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佳玲
┌────────────┬─────────────────────────────────────────┐
│支票附表: │ 94年度除字第944 號 │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 │有力機械工具有限公司│第一銀行桃園分行│94年1月31日 │3,098元 │VB一四三四九○│ │
│ │ │ │ │ │一 │ │
├─┼──────────┼────────┼───────────┼────────┼────────┼──┤
│2 │均航企業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大湳分行│94年2月5日 │84,783元 │TB六○一○二三│ │
│ │ │ │ │ │二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