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9號
原 告 亞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葉楚融
被 告 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溪松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應繳裁判費49,21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外
,尚應補繳48,213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乙份
中 華 民 國 95
民事第三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純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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