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加工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35號
TYDV,95,訴,35,2006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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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5號
原   告 龍燕電子有限公司
           號3樓
法定代理人 吳王阿貴
被   告 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溪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 月4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新台幣11,385元。該項裁定已於 95年1 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可稽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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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燕電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