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160號
TYDV,95,訴,160,2006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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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60號
原   告 駿甫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桃園縣政府、桃
  園縣政府交通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為新台幣(下同)1,930,539元,應繳裁
   判費20,20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19,20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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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駿甫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