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宏總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台灣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905,695 元,應繳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49,60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8,60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
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
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
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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